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其中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昭示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把人权的宪法保障作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规定下来,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做出的重大决策,使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更加全面和深刻。依法治国离不开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必将强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人权的司法保障是人权宪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人权和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在新的宪法精神指导下,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以人权为本,改进加强检察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使得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及一些体现在一般法律法规中的人权保障规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给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局限性,整个社会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人权意识淡薄,对人权重视不够,对人权内容和标准认识不足,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刑事司法中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片面强调打击功能、忽视保护功能的倾向。检察机关要贯彻宪法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就必须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强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意识,坚持人权为本,统一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才能更好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司法保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做出积极贡献。
一、坚持以人权为本,就应当树立宪法至上思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从我国现实来看,宪法实施存在着诸多问题,“宪法不如基本法、基本法不如单行法、单行法不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如行政命令”的“法律倒置”现象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严重损害着宪法的权威性。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民主宪政,首先和根本的是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施政。2002年,胡锦涛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首先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强化宪法的实施。宪法能够切实地发挥作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是法治国家和民主宪政的根本标志,也是确保人权原则得到贯彻落实的根本。因此,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确立宪法至上的思想,自觉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在检察工作中,必须依照宪法的条文和精神,体现宪法的精神,坚持以人权为本,尊重人权,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执法权力的任意侵犯,防止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的发生。
二、坚持以人权为本,就应当树立权利至上观念
宪法确立的主权在民的原则,集中地表达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它强调国家权力的有限操作性和公民权利的有限妨害性,它对公民权利的明确而正当的宣示,即示意着对传统“人治”权力的限制。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树立权利至上的观念,辩证地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在于对公民权利实施有效保障。宪法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终极目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决不能只强调国家公利益而轻视、散置、削弱公民私利益,决不能为了维护“公权”而损害“私权”,更不能以维护“公权”为由,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肆意侵犯,或不尽维护“私权”之责,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视若无睹、充耳不闻,逃避、推卸、减轻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执法活动中,既要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障被害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平等保护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混和制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以人权为本,就应当树立程序公正意识
司法法律程序是执法机关执行职务、实施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是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重要方面,它是控制权力的重要机制,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是保证权力行使合理性的必要措施。以牺牲程序公正得到的所谓实体公正,是不文明的“公正”,是违法的“公正”,实质上就是不公正。检察工作中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实行检务公开,建立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立案、侦查、逮捕、起诉、抗诉、诉讼监督等各个检察环节,都应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执行。侦查活动中,必须做到不违法取证,不以侦代立,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以种种理由久拖不办、久拖不结或超期羁押,剥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收集证据中,既要注重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无罪、罪轻的证据。
四、坚持以人权为本,就应当倡导人文关怀精神
人权保障、人文关怀都是强调以人为本,均是体现对人的尊重。人文关怀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它要求关注人的生存状况,维护人的尊严,同时,要注重按照不同的对象给予人性化的关怀。人权保障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最根本的就是严格依法办案。由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体的特殊性,要有效地保障其人权,在执法活动中强调人文关怀、弘扬人文精神更有其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已经部分或者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在诉讼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他们在争取人权及法律救济方面处于相对被动地位。执法活动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的基本人权予以保障。决不能因为其处于弱势,而随意剥夺其合法权力。要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力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在履行法律职责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力。比如,司法部门对于采取有关强制措施是否达到条件应当提出证明,当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质疑时,执行方有责任证明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特殊程序办理。
司法活动中需要体现人文关怀的环节不胜枚举。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对人性化执法观念进一步统一了认识,在实践工作中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应该强调的是,人文关怀应严格规范于法律规定之内,防治人性化向“人情化”的泛化趋势。公正司法和文明司法是人类社会的崇高思想。在法治时代的今天,呵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干警义不容辞的责任。
责任校对:张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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