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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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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推动南京检察工作新发展
(作者系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邵长生)
http://www.yfzs.gov.cn/ 2004-10-18 16:07:09
  北京的三月,春风里依然透着寒意。如往年一样,这个时刻,人民大会堂里依旧掌声响起。只是今年的掌声里除了期待以外,多了一份对一个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和科学政府建立的信心和力量。自然,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就成为了本次“两会”代表们议论最多、讨论最激烈的话题,总理报告也通篇体现这一观念。这一全新命题的提出,缘于此前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站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考量当前全市检察工作,蓦然发现,我们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肩负着前所未有的重任。如何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检察实践工作中去,并使之成为推动南京检察工作新发展的重要源动力,这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唯物史观的伟大发现,从活生生的人、历史行动中的人出发,不仅深刻地揭示了人类存在的真实本质,而且用一系列经典性的著名论断:“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等等,在最普遍、最一般意义上对以人为本思想作了最根本的规定和最有力的说明。在他们看来,人不仅创造了世界和历史,也创造了人本身。人的创造本质的存在,确立了人在人的世界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直截了当地表明人的世界和社会是要以人为本的。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重视的是对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人的存在是产生以人为本原则的前提与基础,但以人为本并不只是简单承认人的存在,而是要把握人的存在的主体本质。人作为世界上唯一能够进行自我创造、自我生成、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动的存在物,创造了自己的全部生活和整个历史,并且通过自由自觉、千姿百态的创造活动,获得人在人的世界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成为人的世界和社会的根本、主体。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肯定,不仅深刻地表现人的存在的目的,而且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的真实主旨,在于确定人的主体地位,即一切依靠人,一切为了人。于是,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关键在于千方百计地弘扬人的主体性,唤醒人的自我意识,充分发挥人的能动作用。这样,才能反映出人的世界和社会是以人为本的,人的世界和社会只不过是人的存在的组织形式。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明确了人是人的世界和社会的主体,也意味着人本身就是人的独立人格的主体。人不是机器,不是被奴役、被宰割、被控制的对象或工具,人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个性,也有自己的尊严。以人为本关注的是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的肯定。人除了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外,人还是一种有价值、有意义的存在。人作为人格主体的一个根本内涵,就在于人是创造价值、生成意义的。创造价值、生成意义是人的生存及其活动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生成意义是以人为本原则所追寻的目标。从更普遍范围讲,人积极地创造价值、生成意义决不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还要能够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一个人为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所做出的贡献和服务,是人生的一种崇高目的,实现这个目的,更体现出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在肯定和重视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存在同时,想方设法为人能够创造更大价值、生成更大意义创造条件。
  以人为本是中国传统政治和伦理思维中最具有生命力的原则。任何一个声称关注民生的政府都必须以人为本,这也是现代政治和治理的根本出发点。在我国,无论是改革开放、提高经济增长率,还是发展科技,维护社会秩序,厉行法治,都是为了人民免除苦难增进福祉。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最终也是由一个个人的幸福感来验证的。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号召被称颂为21世纪的“新三民主义”。以温家宝同志为总理的本届政府主政以来,“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人心,被广泛誉为“亲民”政府。
  归根到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在尊重人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并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进一步凸显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从政治概念上讲,“人”是指人民。所以,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本,就是要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就是要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广泛、真实地享有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享有广泛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享有受教育、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等权利……
  但从法律概念上讲,“人”是指公民,即是社会生活关系中的具体的人、活生生的人。所以,以人为本,更具体地说,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是对人权的保障。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是人民利益的具体化和形象化,对人民利益的维护最终体现在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上。因此,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各种具体的法律权利,对以人为本的高度关注,最终要落实到权利的关注上。我们不能一边高谈阔论维护人民的利益,一边却漠视、无视甚至侵犯公民的具体的基本的法律上的权利。
  权利只能靠法治才能得到有效保护。“社会公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的自由发展”等这些原则、宗旨、目标的有效贯彻或实现,有赖于法治的实施。离开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可能有社会公平;离开了法律对权力的制约,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将可能成为空话;离开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人的自由发展亦将成为无水之源。这次修宪,始终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其他修改的条款也有多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如征地问题、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这些规定在为公民人权的保障提供充分的宪法依据的同时,也对政府权力进行了约束和限制。因此,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必定是法律得到极大尊重,司法权威高耸的社会。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过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通过法律监督来维护公民合法权利,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安居乐业,同时,它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贪污腐败者追究法律责任,等等。于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下,法治——人的权利——检察机关的联系更为紧密,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将前所未有的得到重视。无论是法治还是法治的实施者——检察机关,都是为了共同的目标——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法治的归宿,对公民自由和人权的关怀与保护是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可以说,没有法治,没有司法,就没有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没有人权,就没有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就将是一句空话。
  三、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南京检察工作的新发展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依法治国的大道更加宽广,更加明亮,也将使检察机关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突出,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如何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我们日常检察工作中,把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转化为机遇,面临的压力转化为动力,关键要在检察实践工作中正确把握“五个关系”。
  (一)正确把握检察工作与“第一要务”的关系,为“第一要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加快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首要的第一位的发展仍然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坚定不移地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当前的“第一要务”。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南京现在的发展较快,但与全国同类城市的发展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通过加快发展,把南京经济总量做大、做强,为改革提供更大的回旋空间,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这是当前全市上下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当然,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的全市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也必须紧紧围绕这个“第一要务”来开展,并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廉洁的政治环境。这是全市检察机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前提。
  (二)正确把握保护国有资产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是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宪法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的第三次修改,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愈益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益突出。在过去几年中,全市检察机关在为促进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应该清醒的看到,由于受长期形成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我们在工作中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重国有,轻私有”的思想,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和保障工作还做的不到位。因此,我们应当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建立健全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为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可靠的检察保障,这也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环节之一。
  (三)正确把握检察工作当前重点发展和长远协调发展的关系,在尊重检察工作规律的前提下有目标地进行重点突破。全面协调发展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终极目标。实事求是地说,当前不管是检察工作还是其他各项工作,离这个终极目标都还有不小差距,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拿全市检察机关来说,从块块看,各区县院之间的发展极度不平衡,有的走到了全国先进行列,而有的与先进单位比较差距很大;从条条看,我们有些业务也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但更多的业务则处于与我们城市在全国所处地位不相称的位置,有的甚至还处于一种低水平上的徘徊。今年,市院党组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全市检察机关建设成为“全国先进检察机关”,从全市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协调发展的决策。但是,对于具体的每个区县检察院来说,特别是对那些基础相对比较薄弱的基层院来说,目前关键的是摸清“家底”,确定本院的发展重点,以重点求突破,以重点树“品牌”,以重点带全面,从而推进本院工作整体上台阶,朝全面协调发展的方向迈进。
  (四)正确把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进一步凸现检察机关的人权保障职能。对人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对人本身的尊重,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础。在本次修宪涉及的几个条文中,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是引起中外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人们常说,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来说,如何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凸现人权保障职能?首先是要确保无罪公民不受追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难以成立的案件,要果断地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以确保无罪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其次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真落实刑诉法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确保当事人充分享有辩护权。要尊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格。一个人不管他犯有任何罪行,他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格尊严,不能随意对其进行人格污辱。
  (五)正确把握检察业务工作与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通过建设一支高素能的检察队伍来促进检察事业的发展。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树立“人才兴检”、“人才强检”的观念最为关键。也就是说,检察事业的发展最终是要靠一支高素能的检察队伍来支撑。近年来,经过全市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检察队伍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突出表现为干警的学历水平比以前提升了很大一个档次。但是,从“以人为本”和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来衡量,检察队伍的素质仍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能的检察队伍十分紧迫。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改善干警的知识结构,特别是要强化干警对一些新知识和新技能的掌握,使其本领做到“与时俱进”。其次是要全方位地爱护干警,做到生活上照顾干警,工作上支持干警,政治上关心干警,充分发挥和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是对队伍建设应该进行长期规划。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说明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一个长时间的积累。因此,在队伍建设方面,我们也应该有个长远的规划,并处理好阶段性和系统性的结合。

责任校对:张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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