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夏某等六人在一网吧中上网,期间夏某向同案石某等人提出有人在另一家网吧中借聊天骂其女友,要找其来打一顿。于是,夏等人乘坐出租车窜至另一家网吧,采取刀砍及言语恐吓等形式,将素不相识的魏某劫持到他们租赁房内,其后夏某等多人对魏某拳打脚踢,为防止魏某逃走,还强行脱掉魏的外衣,搜去魏的身份证及钱包,派人对魏看管控制。夏某后借魏某骂其女友为由,让魏某表态如何处理,在此情况下,魏某同意付款,被迫书写一张5000元欠条。此后,夏某指使他人带魏某打电话向魏父要钱未果(以赌博名义索要),魏某被逼答应带夏某等人到家中找其父亲要钱。次日凌晨2时许,夏某等人持刀将魏某劫持至魏某的村上。乘夏某等人不备时,魏某即逃跑,后被追到,左腿被砍两刀。魏某只得将夏某等人带到自己家中,夏某等人当即以魏某赌博向他们借了5000元为由,向魏父要钱。在魏父支付现金1800元后将魏某释放。
分歧意见
对此案如何定性,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该案应当定绑架罪。该案的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结伙使用暴力劫持他人,并采用打耳光、搜身、看管等手段控制魏某,强行勒索魏某及其家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定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非法拘禁罪。案件中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魏某劫持,并拘禁在他们自己的租赁房屋内近20个小时,符合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应当定为非法拘禁罪。
第三种意见是该案应当定敲诈勒索罪。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采用挟持、控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威逼魏某书写五千元借条1张,并实际向魏父勒索了1800元。六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为抢劫罪。本案中的六名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并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对魏某拳打脚踢,当场劫取了魏某的财物,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抢劫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认为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理由如下:
首先,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案件中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符合绑架罪的特征。第一,六名犯罪嫌疑人有勒索的行为,主观上有占有魏某财物的故意;其二,从行为特征上看,六人采用打耳光、用刀砍等暴力手段将魏某劫持到他们的租赁房屋内,具有扣押人质的表面特征。但是,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上看,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勒索对象是被绑架者的近亲家属、监护人以及与被绑架者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或者单位,而并非是被害人本人。如果绑架和勒索行为的对象都是指向同一人的,便不能构成绑架罪。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故意虽然开始是为了报复魏某才采用暴力,对其劫持,而非直接对魏某进行勒索或满足不法要求,但在魏某被迫书写借条后,夏某等人的故意便发生了变化,已变成了勒索财物的故意了。夏某等人的本意是向魏某本人勒索财物,在魏某本身无钱且谎称其父有钱可帮还债的情况下,夏某等人才向魏父要钱。夏某等人的勒索行为并非针对魏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行为看夏夏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其次,夏某等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案例中,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魏某劫持到他们租住的房屋内,使其失去人身自由近20个小时之久。夏某等六人的行为确属非法拘禁行为。但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夏某等六人在主观上不仅仅是为了限制魏某的人身自由,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向魏某索取财物,对他们来说,非法拘禁魏某只是一个能达到向魏某勒索财物的手段而已。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既侵害了魏某的人身权利,又侵害了魏某的财产权利,其实,夏某等人的最终目的,也是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取得魏某的财产。司法实践中,如果这种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与其他犯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一般应当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依其中的重罪论处。只有在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其他牵连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以非法拘禁论处。本案的六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存在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六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非法拘禁的构成,因此不宜以非法拘禁定罪。
第三,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要抉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威胁或要挟的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性,主要借此对被害人实现精神控制,以便取得财物。而在案件中,夏某等六人对魏某打耳光,威逼魏某书写5000元借条,并对魏某强行搜身,在确定魏某本身没有钱时,还将魏某劫持至一公用电话旁边,要魏某打电话向其父亲以“赌博输了钱”为借口要钱,让魏父送钱来。魏某在带夏某等人回家取钱时,想抽身逃跑时,被夏某等人用刀砍伤,夏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当场实施暴力,而不再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因此说,夏某等人的行为具有当场性、立即性,已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第四,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该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是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根据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看,抢劫罪的特征明显:1、抢劫罪的威胁方式和时间特定。抢劫罪的威胁只能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虽然本案的发生开始并非是直接对魏某发出威胁性的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但在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携带刀具将魏某劫持并对魏某打耳光,拳打脚踢,威逼魏某书写五千元借条,对魏某强行搜身后,这一威胁的内容就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已经是索取财物的性质了。2、抢劫罪威胁的内容特定。抢劫罪的威胁是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魏某在本案中受到了夏某等人的殴打,身体受到了一定的伤害,精神上也受到了强制。魏某在这起案件中受到的殴打既带有恐吓性质,又是对魏某生命健康的威胁。因此说,魏某同时被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3、抢劫罪威胁的后果特定。抢劫罪的威胁后果必须是被害人在受到当场的精神强制后,财产当场交出,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魏某在受到夏某等6人的殴打劫持后,精神上高度紧张、恐惧,在自身没钱的情况下,只能答应回家取钱。而魏父是在认为魏某确实欠夏某等人5000元赌债的情况下支付1800元。对于魏父来说,魏父没有受到任何的精神强制和暴力威胁。夏某等人发出的精神强制或暴力威胁中只针对于魏某本人,而不涉及到魏父。有人对这起案件提出应当以敲诈勒索定罪的主要理由就是夏某等人的行为不是当场使用暴力,因为夏某等人从最初实施暴力到取得财物,经过了近20个小时,而且在这中间,夏某等人在威逼魏某写下借条后,就没再打魏某,而是派人将魏某看管控制,因而夏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使用暴力的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对抢劫罪中的“当场”和“立即”理解不能过于狭窄,只要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的行为一直处于一种连续状态,即使行为人取得财物需要一定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和立即夺取财物。案例中,夏某等人对被害人魏某的人身强制一直处于连续状态,虽然他们在魏某书写了5000元的借条后,便没再打魏某,但还是派人对魏某实行看管控制,以防魏某逃跑,而且在魏某带夏某等人回家取钱途中想逃跑时,被夏某等人用随身携带的砍刀砍伤,夏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中的当场使用暴力和立即劫取财物,只不过当场和立即存在较长的连续状态。
综上所述,本案中夏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定为抢劫罪。
责任校对:吕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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