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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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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工发[2004]26号
http://www.yfzs.gov.cn/ 2004-08-06 09:14:17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总工会,市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处(劳动人事处)、工会:
    现将《南京市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试行。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总工会

                                        二○○四年三月十日



                           南京市区域、行业职代会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最大限度地保障小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小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指本区域、行业内30人以下的企业,通过以区域、行业职代会这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就本区域、行业内职工民主管理的共性问题,共商、共议、共决。
    第三条  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各类开发区工会是本区域、行业内的区域、行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承担区域、行业职代会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区县总工会负责推动所辖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会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代会工作,并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域、行业职代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六条  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可当选为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企业工会负责人作为职代会代表候选人,通过选举参加职代会。
    第七条  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名额的确定要比例适当、结构合理。20至30人的企业,代表数为20%;10至20人的企业,代表数为25%;10人以下的企业,代表数不少于1人。区域、行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总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
    第八条  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中,一线职(员)工要达到50%以上;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一般不超过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  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可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届职工代表总数的20%,他们也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区域、行业职代会。
    第十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所在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有权参加区域、行业职代会及其组织的活动,在职代表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本企业情况,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对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劳动关系等重大问题有知情权,闭会期间可以对本企业执行区域、行业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工代表因参加职代会及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
    (六)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对其压制、阻挠。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同一区域内30人以下的小企业可共同建立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每个区域、行业职代会覆盖企业数由同级工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小企业较多的,可建立多个区域或行业职代会;小企业数不足于组建区域职代会的,由上一级工会视情况决定两个以上区域联合组建。
    第十四条  区域、行业职代会每届任期与所在地方(区域)工会任期相一致,可实行两会合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在召开职代会的一周前,应将会议的有关文件、材料发至各个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区域、行业职代会选举3—5人组成职代会主席团,推举执行主席一人。主席团人选一般从企业人数较多的职工代表中推荐,会前进行确认。执行主席在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同级地方工会负责召开区域、行业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监督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根据1/3以上企业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动议,可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区域、行业职代会在进行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实施。一般事项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
    第四章职代会职权
    第十八条  区域、行业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区域、行业内企业的重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职工培训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安全生产与卫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检查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同级地方(区域)工会代表全体企业工会(或企业职工)与企业方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
    第二十条  同级地方(区域)工会带领企业工会发动职工落实区域、行业职代会决议,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情况,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同级地方(区域)工会负责推动企业开展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每年应组织召开职工大会,传达区域、行业职代会会议情况,研究有关决议的落实措施,与行政签订贯彻区域、行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协议。负责推荐、选举、考核、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认真贯彻区域、行业职代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落实本企业的履行协议,不得自行修改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除处理本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外,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于执行区域、行业职代会决议等事项的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地方工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域内30人——1 00人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有特殊情况的是否纳入区域、行业职代会,由地方(区域)工会视具体情况确定。企业无论是否参与区域、行业职代会,都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行业工会联合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参照本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由南京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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