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二OO二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定的施行对于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它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作了补充和解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时期的需要。
若干规定的性质是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及民事诉讼参加人具有约束力,搜集、提交、审核、采纳证据应遵守这一规定。公证书从根本上说是证据,涉及民事诉讼的公证书应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而保全证据公证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联系最为紧密,因此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
我们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中,应当遵守若干规定的要求,运用若干规定的精神指导具体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提高办证质量,发挥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良好作用,保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具体要求
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证据形式、收集方式、证人条件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举证责任的要求。若干规定规定了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承担。一般来讲,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不同的民事诉讼有不同的举证责任要求。如民法通则中的几类特殊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法律没有规定的,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由此可见,举证责任承担问题是复杂的。
证据形式的要求。证据一般应是原件或原物,如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的,应提供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上述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可为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但应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证明一致的最好证据是公证书。
收集方式的要求。证据收集方式有三种:自行收集、公证收集、法院收集。根据若干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可见公证收集证据优于自行收集证据。
证人条件的要求。证人应符合相应的身份条件、素质条件。证人的身份条件是:证人不应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证人的素质条件是:证人应有基本的品德、智力,其状况应与其所作证言相符。不符合条件的证人证言,缺乏证据效力。
二、 保全证据公证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的要求
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的良好方式,保全证据公证书是具有很强证明效力的证据,通常使用目的是公证当事人日后向对方交涉或向对方提起民事诉讼时举证。因此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的要求,用若干规定指导我们办证,指导当事人申请公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这样,保全证据公证书才会被法院采纳,从而发挥公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公证员应运用有关民事诉讼证据专业知识指导公证当事人,正确认识不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既要合理承担举证责任,也要避免承担不必要的举证责任,以节约诉讼费用。公证员可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全面、及时收集证据,避免遗漏重要证据或丧失取证良机。
根据证据形式的要求,公证员应运用有关民事诉讼证据专业知识指导公证当事人及时办理证据原件或原物的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公证,防止证据原件、原物损坏或灭失。例如,传真件上的图文在一定时间后会褪色、消失,应及时办理传真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
根据证据收集方式的要求,公证员应向公证当事人宣传公证收集证据的优点、公证书证明效力,引导公证当事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虽然自行收集证据可节约一些公证费用,但根据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精神,公证证据效力是优于自行收集证据的。自行收集的证据有许多缺陷,它无法客观、详细说明证据的来源、收集时间、是否与事实相符等重要问题,极有可能被对方提出异议,让法院不足采信。例如,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买房人自己拍摄的开发商违约证据照片,难以说明拍摄时间、地点、准确位置等问题,在法庭上该种照片常常被对方否定,法院也不采纳。而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根据证人条件的要求。公证员在受理保全证据公证时应注意审查证人是否符合证人的身份条件和素质条件,对与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应拒绝公证,对道德品质较差,言辞前后不一的证人应进行适当提醒,防止公证其提供的虚假证言,从而维护保全证据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抓住机遇,促进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发展
若干规定的施行,对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将起巨大的促进作用。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充分体现了保全证据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法律价值,这些作用和价值将会被人们越来越广泛地认识,保全证据公证的业务范围及数量将会随之扩展和增加。公证员应加强对若干规定的学习,根据若干规定的要求,提高保全证据公证办证质量和水准,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公证法律服务。
近几年来的公证实践证明,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确实有了迅速发展,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面对发展问题,公证行业应当如何应对?有哪些具体措施保证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我认为,公证员应首先提高自身素质,包括提高法律素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两方面。公证员应及时更新法律知识结构,积极学习新法律法规;紧跟中国法治建设的节奏;学习与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相关的诉讼法律知识及证据法律知识;学习拍照、录像、录音、测量等有关类似司法勘查、司法鉴定的知识及技术;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社会正义,既要保护保全证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不断总结保全证据公证实践经验,归纳办证经验和规律。保全证据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事项千奇百怪,新问题层出不穷。某事项可以不可以公证,怎样公证,具体用什么方法保全,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目前没有保全证据公证细则的情况下,公证员只能依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某事项可不可以公证、怎样公证、用什么方法保全。
另外,要尽快制订保全证据公证细则,规范保全证据公证行为,让保全证据公证有法可依。目前保全证据公证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缺少公证细则有一定关系。面对保全证据公证发展的迅猛势头,制订保全证据细则是当务之急。
可以预料,保全证据公证将成为中国公证的重要业务之一,也是公证业务中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富有挑战性的业务,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发展让公证员面临新的考验和新的机遇。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接受考验,让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突破性的发展,不断开辟公证业务新的广阔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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