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多大多坚固的船在走了一段路之后都会出现一些或大或小的毛病,这个螺丝松了那条绳子断了,必然是需要修缮一下的。春秋散人也喜欢看报看电视,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逐渐的暴露出来,像现在一直倍受关注的炒房导致房价持续上涨的问题啊,一些日常用品和食品当中被检查出含有有害物质啊等等,究其原因似乎都跟我国目前一些体制的不完善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不过还好我们现在是法制社会,出了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交付的房子与合同描述的房子不符可以到法院去要求房地产商退钱,买到伪劣的商品可以根据法律要求赔偿损失,当然了,在提出这些要求之前你必须能够提交足以证明你受到了侵害的证据。
提到这个证据啊,有一点很值得说道说道。从古至今,公家的说话一直是让人们深信不疑的,至少是无从反驳的。于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咱们的公证书变得炙手可热起来。越来越多的人以为只要将自己手中掌握的东西,证据,乃至意愿,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就等于上了双重的保险,就可以一切OK了。在网络时代到来之后,鉴于网络的易变性导致的网络侵权行为多发又使网络证据公证成为必要。渐渐,人们把公证书抬到了“公家发出的权威声音”这样一个高度,认为只要公证处为我出具了公证书,就等于是公家认可了我,就应该以公证书的意见为意见来解决问题。
但是,时间一久,发生的事一多,“公证”一行让春秋散人也感到如坠五里迷雾之中了。何以解惑?有了,不如就以此为题,请诸位行家来咱们春秋茶馆切磋讨论一番吧,想必各位看客会认为是一个不错的主意。
所谓公证
春秋散人好久没有邀大家一起开坛论道了,但出乎本散人的意料之外,茶馆今日竟座无虚席,想必大家都注意到了现今的公证问题了。由于网络侵权案件的频发,大家的讨论重心就放在了网络公证这个问题上。幸好散人我事先已经做了功课,知道这个所谓的“网络公证”一般就是指将网络上的某一网页在某一具体时间具体场景之下所呈现出的具体内容,进行实时的打印、存储,并同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录像,通过这些手段来保存证据为申请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春秋散人所言确为目前网络公证的主要的工作。”一头戴博士帽的学者发言到:“即使对网络证据进行记录和保全。但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有个疑问就是,我们只看到了物理空间发生的事情,也就是电脑所显示出来的内容,而在真正的证据存在与后台的虚拟空间里。就比如说我们今天开坛论道,如果公证员只是站在门外透过玻璃看到我们在开会,对我们的谈话并不清楚,那么他所做的公证是不是能够反映真实的情况呢?”
不愧为博士,人家的墨水就是多?且一语中的,直击要害,这也是春秋散人今天想要问的问题。
“非也非也,”一位看客忍不住开口反驳,“您将公证与取证混淆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工作内容。取证是通过一些手段去收集证据,而公证是保存证据,公证员必须完全处于第三方的位置,像摄像机一样将所看到的内容进行保存并摄录整个取证过程,将证据固定下来,保证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动过任何手脚。至于这些证据是不是真实的,能不能作为最后的证据需要由法院来验证。”
“有道理。公证员只能做到保证我在某一时间某一场景下确实在这个网页上看到了这个内容,并且对这一过程每个环节进行详细完整的描述。要求公证员既是法律专家又是技术专家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求公证员要绝对的认真,紧盯取证程序,通过程序的公平、公正来保证证据的公平、公正。这就对公证程序要求非常的严格了。”一老者道。
“是的。对涉及互联网侵权的公证有这样一条规定,它必须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相关人员来操作。我们公证处的规定就更为详细一些,上网的电脑设备由公证处来选择,整个操作过程公证员必须始终在场并尽可能亲自操作。”某公证处的副主任的解释颇具有专业水准。
左右断案?
哦,老朽有点明白了,原来在网络证据保全这方面,公证处仅仅参与保全,而没有能力参与取证,它只要说出所看到的事实即可,而在虚拟空间当中有什么样的变化它是不管的。可是现在有很多人都认为网络侵权一定要进行公证,有了公证书就等于有了决定官司输赢的决定性证据。那么公证是不是就是解决网上侵权案件的惟一手段呢?正好有法官在场,我们可以问问她的意见。
“公证书是证据的一种,法庭对待证据的取信是要经过取证、质证、认证这样一个程序的,公证书交到法庭只是完成了举证而已。公证书要证明什么问题,能不能证明,是否与当事人的证明问题相一致,需要经过质证的过程,如果公证书与当事人要证明的问题不一致,没有证明或是不足以证明,法庭是可以不予采信的。公证只是一种比较好的保存证据的方式,但并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唯一手段。”
这时一个书生忍不住要说话了:“但我国有法律规定公证所取得的证据可由法院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因而在现实中,公证书是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法律效力的。那么在这样一种现实下,我认为严格地规范公证程序就是非常必要的。”
讨论是越来越热烈了,围绕公证与取证大家都谈了自己的观点,有人认为对此时此地此景进行动态的公证,这样要比仅仅公证一个固定时刻所能达到的证明效果要好的多。甚至有人建议软件公司能够开发出一种取证软件,可以记录下整个网站在某一时间段所发生的行为,这样既可减轻公证人员的压力,也减小了证据出错的可能性。这似乎是个不错的主意,不过要实现好像还有的等。
听过了各家所言,可以总结出以下比较典型的观点:
第一, 网络公证是对网络证据的保全。
第二, 公证书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是不可否定的唯一证据,它的内容需要法庭经过质证之后方可做出是否采信的判断。
第三, 在公证效力受到法律的高度认可的前提下,保证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需要对公证程序进行严格的规范。
看来最有争议的部分还是在公证书所描述的公证程序上,这个过程是不是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所表述的是否是真实的体验。这一点同时对公证人员的素质和公证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
说到此,春秋散人也难免感慨良多。要说这网络啊,真是让我领略到了什么叫做瞬息万变,在短短的时间内,其上的内容就会因为种种因素而出现修改、转移、掩盖灭失等情况,网络侵权等案件一再出现就并不难理解了。一旦在网络上出现这些问题,尽快通过网络公证来固定证据就显得非常必要。但据老朽了解,中国的公证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是在体制、机制、管理方式还是人员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或者缺陷,这就给现实中的公证工作带来了困难甚至是失误。对此,我们除了要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之外,更应该从根本上来解决这个问题。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的公证范围和内容逐步的扩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一部适应公证业发展步伐的法律规范,公证改革可谓如箭在弦了。
“春秋散人所言甚是,人们信任公证书是认为它的声音是公平、公正、真实的,所以,为了维护它的法律尊严,应该将其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尤其网络内容的易变性和网络时间的不可逆性,这个网络证据保全的程序就必须十分的严谨和规范。”有人言道。(嘻嘻,散人偷笑中。)
普遍认为,象我国这样尚处于公证制度滞后的阶段,多多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有利于我国公证业的发展。在日本最新的公证法中就有专门一章是关于电子公证,涉及到和网络相关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等,其在立法方面做的比较好。
所幸,我国首部的《公证法》也即将出台,为我们明确、解决各种问题,我们期待这部法律当中可以为网络公证的取证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方面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为解决公证方面的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对公证业的发展、信息业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计算机世界报 2005年06月13日 第22期 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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