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治[2007]8号
各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工作考核办法》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南京市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推动全市“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设活动),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估各区(县)建设活动绩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先进单位和“法治南京建设先进区(县)”的申报、复查、考核、审批、奖励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设活动及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专业评估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群众测评与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全市各区(县)。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整体绩效;
(二)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学法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措施及成效;
(三)依法解决当地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措施和成效。
第六条 考核工作分为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两个组成部分。
考核年度的起止时间为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第七条 平时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日常工作调研考察;
(二)组织实地明查暗访;
(三)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年终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综合考评。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随机抽查基层单位等途径,检查考核对象的建设活动开展情况;
(二)专业评估。由市依法治市各协调指导分支机构分别组织涉及相应考核项目的市级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就所负责的考评事项分别逐项打分,并进行单项评分排序,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群众测评。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样调查,或者采取其他简便易行且公开、公正的方式;
(四)听取意见。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意见,了解考核对象当年被查处或曝光事件的情况等。
第九条 年终考核的基本程序分为申报、复查、审批三个步骤。
第十条 考核对象应当对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依照规定时间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一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考核申报资格:
(一)上年度未能获得省委、省政府批准授予的社会治安安全区(县)称号;
(二)发生领导班子成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或者因领导决策失误、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三)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四)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
(五)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事件;
(六)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
(七)发生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在全省有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八)到省群体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人次处于全市前列的;
(九)根据当年测评,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及其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或者法治建设综合测评满意度等规定事项得分低于80分的;
(十)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对象的申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对其建设活动情况组织具体复查。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法治建设工作经验、创新举措被中央有关部门、省委和省政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通过会议或者以文件的形式总结推广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二)法治建设单项工作,被中央媒体(新闻版或栏目)正面宣传报道的,每项分别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三)法治建设相关工作受到中央、省委省政府、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领导批示予以肯定的,每项分别加1分、0.5分、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第十四条 考核对象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突出问题被国家、省级或者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查证属实的,每项分别扣2分、1分、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第十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算考核对象综合评分时,有关项目条款扣分值,以该项目基本分为限。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综合评分的分值按以下比例组成:
(一)对考核对象日常检查、年终考核评分占40%;
(二)群众测评评分占30%;
(三)专业评估评分占30%。
第十七条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排序。
根据考核结果,按评分高低排序,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列入“法治江苏合格区(县)”申报名单;
(二)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大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的,列入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先进单位申报名单或者年度“法治南京建设先进区(县)”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名单,经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经市委审查批准的,分别以下列方式处理:
(一)确定为年度“法治南京建设先进区(县)”的,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予以奖励;
(二)确定为申报“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和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先进单位考核验收的,依照规定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对获得“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和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县)”先进单位的,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省有关规定组织年度复检,实行动态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复检结果不符合本办法及其实施规定关于先进评选适格要求的,报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二)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请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发现考核对象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考核组成员徇私舞弊的,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有权机关依法查处,并可视情对考核对象比照前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实施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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