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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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
http://www.yfzs.gov.cn/ 2003-06-20 16:45:56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收取报名费。报名费标准由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根据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收取的报名费应当用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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