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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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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箴言
国家立法确保可再生能源电量销路
http://www.yfzs.gov.cn/ 2005-03-01 16:14:19
新华网
今后,可再生能源电量将不愁卖不出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并借鉴国际经验,这部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专家认为,全额收购、分类定价是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总体来看,目前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要高出常规能源上网平均电价,其中的差额部分要在销售电价中分摊。随着科技的进步,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会不断降低,在销售电价中分摊的差额费用将逐步缩小,直至不再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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