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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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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由与隐私遭遇“非典”:自由从来就是有条件的
http://www.yfzs.gov.cn/ 2003-05-20 15:10:00 千龙网
   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瞒报、谎报、缓报导致疫情一度扩大;手机短信散布谣言造成恐慌;怕染病要回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隔离被认为是侵犯了人身自由;乘车船坐飞机拒填表格以为是保护自己隐私……非典型性肺炎不仅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法律上的尴尬。非典型性肺炎让我们重新认识“自由”和“隐私”。

  近日,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703所职工吴某,得知其在天津的亲戚一家感染上了“非典”,就和单位非典防控值班室打了个时间差,连夜乘车去天津探望该亲戚。然后,第二天一大早赶回单位上班,也未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情况。后来,天津方面给北京来电要求隔离吴某,单位才知晓吴某去过疫区,并和非典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不得已只好将吴某居住的楼道和与其接触过的人全部隔离。

  吴某的行为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然而,当单位有关领导责问他的行为时,他却理直气壮地说:“我有人身自由!”

  “非典”期间类似吴某行为的事件时有发生。4月26日,在中央电视台工作的牛某已开始发烧,自己吃药后,症状有所减轻。5月1日下午,已有发热症状的牛某乘坐CA1201航班回西安,下午4时抵达西安咸阳机场,随后与25人同乘一辆机场大巴,行至西安钟楼,又与前往机场接站的妻子改乘一辆红色奥拓出租车,直奔长安区医院,被医院确诊为“非典”患者。

  医院的结果一出来,当地“非典”办公室当即在全省发出通告,要求当日乘坐同一航班的旅客、16时许乘机场大巴的乘客、17时许从钟楼送该患者到医院的红色奥拓出租车司机,速与非典办联系,进行留验观察。

  另据报道,一位内蒙古的非典患者李某在隔离治疗期间不听医院劝阻,认为隔离防碍了他的人身自由,强行离开隔离病区上街8小时,给社会造成了恐慌;并因其携病传播,使其亲属多人因被感染也陆续送往医院,其父母、妻子不治死亡。

要隐私者过分强调自我

  5月1日,北京出台了一个规定,乘客乘坐北京市出租车时,要填写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上下车地点、乘车时间等内容。但是据报道,一位出租车司机一天之内拉了八名乘客,可是只有一个人填写了全部内容。千龙网记者对此进行了暗访。

  5月17日上午,记者把10张出租汽车乘客登记表和录音笔放到渔阳出租汽车公司张师傅车上。

  车转到建国门附近,上来第一位乘客,等乘客坐好,车子启动,张师傅说:“为防非典,请您填一下这张表。”“这是什么表啊,乘车还得填表。”这位乘客眉头一皱,看完表格接着说,“我电话不能给你,我这是私人电话。”结果这位乘客只写下姓名,估计还不一定真实。

  车到复兴门的时候,上来第二位乘客,看到出租汽车乘客登记表后似乎显得很激动:“登记它干吗?我凭什么告诉您我的电话,凭什么告诉您我的单位我的住址,这是我的隐私。”

  到中午1∶40,共有8位乘客乘坐了张师傅的车,尽管张师傅苦口婆心介绍填写登记表的必要性,却还是只有3位配合填写了乘客情况登记表,其他人不愿意将姓名和电话留下,而且不填的乘客态度非常坚决,不填的理由全都是个人隐私。


自由和隐私从来就有条件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一旦超过了法律边界,自由就变成不自由。这个边界就是他人的利益。

  专家认为,对于明知自己已感染病毒,却依然外出活动或隐瞒自己与非典患者密切接触经历等,即使本人并无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直接故意,但对自己行为的客观危害放任自流,单纯认为自己有人身自由和不讲条件地强调个人隐私权,都是错误和极度自私的。

  人权不一定都是免费的,应强调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法律除从正面保障“非典”患者及社会公众的基本人权外,还要从反面规定相应的法律义务及制裁措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汪习根博士在谈到非典时期的人身自由和隐私权时说,就“非典”患者而言,他们当然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义务,“权利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尽管“非典”患者属于社会弱者,法律应当给予其特定保护,其享有的权利在某一时段可能多于其所尽义务,但他们并非“零义务”,应该尽到对他人和社会最低限度的法律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有权决定个人信息、生活空间和其他一些方方面面的情况是否愿意让别人知道。但是不在通常情况下的时候,隐私权不一定像在通常情况下会得到100%的保护。“在非典时期这个时候,你隐私的部分对公众健康起到直接作用的时候,就不再是隐私。保护隐私不等于在任何条件下都完全不可‘外泄’。”天意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说。

  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亚丽教授这样说道,如果一个人没把大多数人的利益放在首位,那他首先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达到一定程度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陕西师范大学伦理学副教授王治萍则从伦理学的角度认为,道德更多的时候是当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冲突时,对自己利益的维护行为,才具有道德意义。

法律应更好地体现平等与人权

  据媒体报道,5月7日,汉口某中专女生尹某从黄冈乘客车返汉,因防“非典”需要,所有乘客要填写健康登记表,小尹按要求填写并如实留下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不料,当晚就有两名男子不停地拨打小尹的电话,均称是当日同车的旅客,因难忘小尹“美丽动人”,坚持要与她“交个朋友”。小尹严辞拒绝后,骚扰者仍不断拨打电话,并发送下流不堪的短信,令小尹烦不胜烦。小尹称,售票员进行“防非”登记时十分随意,同车旅客的登记情况被一览无余。

  近期,千龙网记者也曾多次接到类似希望完善登记制度的投诉。记者发现,特殊时期,政府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采取的强制措施,公众应该从维护整个社会安全的角度来认识政府行为,但确也有许多行为因为“无法可依”或“法不健全”而留下遗憾。

  众所周知,突如其来的非典型性肺炎带给人们的法律烦恼远不止人身自由和个人隐私,还有瞒报、谎报、缓报、造谣、恶意传播、逃逸、制假贩假、哄抬物价、因疫情毁约等等。据新华社消息,连日来,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就陆续抓获、逮捕、起诉、判决了一部分涉“非典”的违法犯罪人员。

  自从4月8日政府把“非典”列为法定传染病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政府的各项职能,采取一系列果断有效的防治措施,疫情控制已经出现转机。“应当看到,在这次抗击非典过程中,许多地方所采取的举措从法律角度看,虽然限制了一些人身自由,但却保护了更多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北大法学硕士郑先生表示,“总体上看,现代法律的平等理念与人权保障的根本精神正在各项措施中得到体现。”

  “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要进一步将这种人权保障的理念与精神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清华大学法学院于教授说,《传染病防治法》应该作为政府在防治“非典”中所有活动的依据,这部法律将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使“非典”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便于抗典举措更好地体现“平等理念和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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