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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文:阐释法律当慎之又慎
http://www.yfzs.gov.cn/ 2006-03-12 15:14:34 法制日报
    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6-03/09/content_279240.htm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6605&k_title=南京&k_content=南京&k_author=

  “从3月1日起,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江苏公安厅法制处处长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的一个阐释和解读(见2006年2月28日《南京晨报》)。这一阐释被许多人理解为:“卖淫嫖娼被抓住后就要通知老公或者老婆。”

  笔者认真查看了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上述阐释的有两个法律条文,即第六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看来法律的规定是很清楚的,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有三种方式———拘留并罚款,拘留,罚款。当对其实施拘留处罚时,则要通知其家属,已婚的,当然主要是通知老公或者老婆;但在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仅处以罚款时,法律并没有规定要通知其家属,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通知家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法律规定对照上述“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的阐释和解读,显然是不准确的,如此阐释和解读对公众学习普及法律有误导作用。

  首先,容易使公众曲解立法原意。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时要通知其家人,这并不是让警察向违法行为人的家属宣扬违法行为人的“丑事”,在其家中制造麻烦和“地震”,而是因为行政拘留是对违法行为人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通知其家属是让其家属知道其去向,解除其牵挂,并且需要让其家人给违法行为人送生活必需品。而“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的阐释和解读就显然背离了上述精神。

  其次,容易使执法人员错误地执行法律。一个新法刚刚开始实施,执法人员还不大熟悉,如果再加上阐释和解读法律的又是其上级领导或者权威人士,他们便认为如此阐释和解读就是法律的精神和法律规定的本意,从而在执法中自然就会按照这个阐释和解读去执行,其结果当然是和法律的实际规定有出入,使法律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南辕北辙。

  一部法律在公布之后实施之前,进行广泛的宣传,尤其是执法部门的领导和权威人士的阐释和解读是很有必要的。但是,一定要注意阐释和解读的准确性的把握,我们的媒体也应当注意把关,不然,就有可能“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作者系武夷学院管理系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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