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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龙:不宜滥用“公示制”
http://www.yfzs.gov.cn/ 2003-02-18 18:57:47
《楚天金报》2月16日发了一条消息,题为《让不守规矩的当众“出丑”武汉实施违章公示制》。报道说,该市交管部门于2月15日发出通告,根据电子警察拍摄的违章数,对于经常违章的司机和单位,将集中给予公示。

    公示是媒体上近年来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词,一般是指把需要公开并接受监督的事项在媒体上向公众予以明示。比如干部任职公示,就是把拟任用干部的情况在媒体上公布;再如获奖名单公示,就是把拟获奖人或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布。很明显,所公示的往往是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全体监督的事情,这带有一种考察民意的性质,因为被公示者如果不合格,群众对其有意见,那么群众就可以举报。这实际上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所以我认为,对交通违章者实行公示,有滥用公示之嫌。

    首先,那些违规者已由电子警察拍下了违章证据,那么就由执法部门依规处理就可以了,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罚的处罚,还公示干嘛?其次,要不要处理、怎么处理全在交通法规上清清楚楚地写着,只要公正执法就够了,何苦要通过公示来麻烦公众的视线呢?

    交通违规,危害很大,应该违规一次处理一次,而不能等到多次了才给以公示处理。而且这样“集中”处罚有点像是秋后算账,让人措手不及。很明显,公示被作为一种处理手段来使用了,这无疑是对公示的曲解。

    违规自有规章制度去处理,违法也自有法律来制裁,这就叫依法治理、按章办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交通部门、司机车辆也都自有规章制度约束着,只要司机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驶,交通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一个是严格守法,一个是公正执法,那么,一定能够保持有序畅通的良好交通环境。如果平时疏于管理,当问题积累严重才开始公示,让其“出丑”,效果并不见得好。管理在于平时,行动在于正常,滥用公示,未必是解决问题的良方。


来源:《工人日报》 2003年2月18日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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