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自觉性
我们国家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已经被普遍地看作最理想的社会治理方式。今年二月,我国发布了《中国的法治建设》政府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13亿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然而,建设法治国家、构建法治社会,不仅仅要依靠国家出台完备的法律,还要依靠每个公民逐渐地形成法治的思维方式,切实提高自觉性。也就是说,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是不是合乎法治应成为思考的最基本的出发点。这一点显然绝非易事,因为我们法治的土壤还比较薄弱,人们思考问题时,总会自觉不自觉地沿着更为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人治思维方式行事。于是,在很多事情上,就出现了一些很不合乎法治但却广为公众接受的现象。
比如,据2008年3月2日《东南快报》报道:2月29日上午,福建省永泰县城关发生一起悲剧,一名23岁的青年男子到超市调包香烟时被超市检票员识破,在追赶中慌乱逃窜,最终跳进冰冷的大樟溪不幸溺亡。一位目击群众告诉记者,青年跳进水里浮沉10余分钟,曾一度大声呼救,当时岸上有上百名群众围观,可整个过程中却无人施救。这又是一起见死不救事件,所不同的只是,这一次溺亡的是一个小偷。也正因为这一点,从互联网网友的留言看,公众的情绪与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以往的事件,人们总是痛心疾首于道德的冷漠;而这一次,更多的是“亲者痛、仇者快”激愤。我们看到更多的是“该死”、“少一个是一个”之类的句式,偶有几个为小偷之死表示惋惜的,要不显得冷落孤寂,要不就被更激愤的言辞予以痛批。这似乎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同样秉持道德理念,人们既可以痛惜人情的冷暖,也可以认为小偷死不足惜。面对无谓死亡,人们的道德观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本人认为,这其间的关键,是人们法治思维的欠缺。比较一下溺亡事件,就不难看出其中的门道。如果溺亡的是一个普通人,尤其是人们普遍认同的弱者比如儿童、老人等,这时人们只需用最朴素的道德观念就能做出判断:人不能见死不救。但如果溺死的是一个人们普遍认同的恶人,比如说新闻中的小偷,那么人们在判断时恶有恶报和见死当救之间就会产生一个逻辑上的排序。这时,如果没有法治思维对于“恶人”权利的伸张,恶有恶报的道德观念就很容易占据上风,大多数网友的反应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法治思维方式下看待此溺亡事件,有三对关系需要处理。一是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比如“小偷该死”,无疑是情感的宣泄。但小偷到底该不该死,这要看法律的规定。毫无疑问,情感应服从于理性。二是目的合法与手段合法的关系。惩罚小偷,目的是合法的,但是,如何惩罚,也要看法律的规定。任其溺亡,肯定不是合乎法律的惩罚方式。三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小偷受罚,是实体正义。但谁来惩罚,是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是优于实体正义的,否则,正义也会走向非正义。人们常说,道德是人性善的伸张。但是,道德也必须接受法治的考量。否则,就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帮凶。我想,那些在现场观看的,其中肯定有一些人,之所以没有及时相救,就是出于小偷“死不足惜”的心理。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说,如果把道德的引证作为行为标准的话,我们就可以消减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扩大法律限定的义务。小偷罪不致死,却在人们“恶人可以不救”的道德自辩中死亡,不正说明了这一点吗?
上述事例,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培育法治思维、树立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尽管这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不应成为我们懈怠的理由。
那么,何为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无条件的,把“合法性”作为判断一切行为、主张和关系的基本标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治思维能否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思维水平是否有效提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做好城市街道法治建设工作,一个至关重要的着重点就是培育法治思维,加强法治思想、原则的认知和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培育法治思维,意味着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形成合法非法、权利义务和程序正当的思考分析习惯。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治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下面,给大家讲个故事,看能否对理解“法治思维方式”有所启发和帮助。
有一个法院在公务员面试的时候向考生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你母亲和你女朋友同时掉到河里,你只能救一个人,请问你会救谁?为什么?
对于这个大家耳熟能详的问题,看起来似乎很难回答,但又似乎很容易回答。说这个问题难,是因为在现实中,如果真的遇到这个情况,你真的是很难做出选择的,而且如果问你这个问题的是你的女朋友,那你就更难答了。
说这个问题简单:是因为,在每个人的心里,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是先救自己的母亲,因为你只能这样回答,否则你就要背上娶了媳妇忘了娘之类的道德谴责。特别是在公务面试这个特定的环境下,只要你头脑正常,大概你就只能这样回答。
当然也有一些人比较聪明,回答了一些似乎是两头都不得罪的答案,比如:我会选择救离我比较近的那个人;我会选择救我的母亲,然后跳到河里跟我的女朋友供赴黄泉云云。
正如前文所说,少数人最后选择了摸棱两可的回答,而剩下的大多数,则回答说先救自己的母亲,而在问及为什么这样做的时候,大多数都是大义凛然回答说:母亲怀胎十月,育我二十多年,这份情谊,何人能比。当然也有些头脑更聪明的人是这样回答的:救母亲代表我选择了社会公义,救女朋友则代表我选择了个人私利,作为一名法官,面对社会公义与个人私利的抉择,我应该当然的选择公义。
但出忽意料的是,在这么多似乎是无懈可击的回答中,面试官一直都在摇头。
谜底揭晓了,参加面试的法院院长点评到:“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希望大家能在亲情与爱情中做出一种价值判断,既然是一种价值判断,那就没有对错之分。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家的回答都是不错的。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必须说,你们的答案都不完全正确,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只能有一种思维方式,那就是法律思维,他的核心就是忠实于法律。因此,我们的回答也只能是一种:根据婚姻与家庭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互相救助的强制义务,受法律所保护;而你与女朋友之间则只是一种单纯的情感关系,并不受法律的直接保护。因此如果你没有履行这种对母亲的救助义务,对落水的母亲视而不见,只是去救你的女朋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你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违反法定先义务情况下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作为一名法官,你必须遵循法律,所以你只能救你的母亲。”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遇到问题或者纠纷,不是凭着自己的道德感受,也不是凭着自己的个人喜恶来随意的进行决断,而只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的分清法律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妥善的化解纠纷,解决问题。
(二)法治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什么法治思维。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往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新闻链接:
艳照事件,香港不讲道理,只讲法律! | 2008-02-23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304662.html (凤凰卫视资讯台)
惊堂木说的是,艳照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条舌。江山如乱,一时多少妖孽。
话说伟大的中国人民在雪雨性风中,从猪年走进了鼠年。雪是风雪的雪,雪雨;性是性爱的性,性风。那雪雨不关法庭,这性风,性爱风波,顺理成章地跟法庭扯上了关系。
先来简单说明一下案情。香港有一位男艺人,先后跟不同的几个女艺人发生性关系,并拍照留念,记录下他们做爱的细节。1月27日晚上开始,这些照片陆续在互联网上流传,瞬间就传遍互联网上每一个角落,轰动一时。男男女女,莫名惊诧,长此以往,人将不人。于是乎,香港警方如临大敌高调介入,不仅抓人,还发表各种言论。
香港警务处长说:纯粹藏有(艺人不雅照片),都可能有罪。
警务处助理处长又说:如果你纯粹藏有或管有,这些淫亵物品而不发布的话,是不会构成罪行的。如果你把这些色情物品,是你的老朋友认识了很久,大家一起看或是(照片)很棒,给我复制一张可不可以,你是可以的,那不算犯法。
警务处处长和警务处助理处长的说法不同,引起一些香港人不满。不仅不满他们一人一个说法,这些人认为,作为执法者的警方,根本无权发表这类言论。
游行人士说:
邓处长可以随便说藏有等于发布的言论,又或者是我们的助理处长,可以说传给朋友就没有问题,传给网友就有问题。这样的言论已经对香港现有的法律作出新的解释,而这些解释很明显已经超越一位执法者应有的范围。
这位,是在一次游行上说的话。那一天是2月10日,大年初四,香港4百多名大多素未谋面的网民,从虚拟世界走到现实世界的街头,抗议警方的所谓“选择性执法”。
他还说:我们很不满为何警方的执法是选择性执法。是不是因为这次的事主是艺人,就用那么多的警力,而对于平时网上不停地有淫亵不雅物品在发布,为何就可以视而不见?
这些游行者认为,香港警方偏袒有钱人偏袒名人,是“选择性执法”。到底香港警方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呢?2月15日,香港法官说话了。那一天,被抓进牢里关了16天,在牢里渡过了一个特别有意义的春节的锺亦天小朋友,29岁,不算小,那就大朋友吧,锺大朋友那天被法官无条件开释了。这等于是说,警方这回的确是下手过重了。
不仅无条件释放,而且,法官接受锺亦天律师的要求,锺亦天1万8千块钱的诉讼费,法官命令,由控方支付。控方是谁?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这律政司,集内地的司法部和检察院于一身,警察负责抓人,律政司负责检控。可是,警察把人抓来了,律政司也把人送上法庭了,另一个机构却不跟着他们的节拍起舞,这就是香港影视处淫亵物品审裁处,简称淫审处,这简称怪怪的。淫审处暂时裁定,锺亦天涉案照片为不雅,而不是淫亵。按照香港法律,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说,锺亦天无罪,根本就不该抓。律政司获悉淫审处给了这么一个裁定,赶紧详细复议,又征询各方意见,做了一番内部评估,认为,淫审处下一步把相关照片评为淫亵物品的机会不大。得,自己就撤回了对锺亦天的控罪。
另外,香港警方称,锺亦天信用卡欠账达到50多万元,怀疑他有利用这些照片挣钱的动机。兄弟我认为,这是香港警方犯下的一个原则性错误:把贫穷当成罪恶。按照他们这个逻辑,是不是凡是欠债的人都有犯罪动机呢?按照他们这个逻辑,是不是穷人都可能犯罪呢?难怪那些游行人士认为,警方偏袒有钱人。
这个案子,兄弟我看来看去,有一个重大发现,那就是,香港这个地方,不讲道理,只讲法律。警务处长和助理处长,他们所发表的言论,那真的是合情合理,简直够得上圣人水平。圣人说,非礼勿视。你不仅视,还藏有;不仅藏有,还上载传播,以孔孟之道来看这够不上罪该万死也罪该半死了。可是香港人不干,他们说警方无权解释法律。言下之意,你别假装圣人,更不要充当人民大众的道德教师,你是警察你教育谁啊?香港最妙的地方就在这里:没有人可以充当别人的教师爷。我爱香港。律政司起诉锺亦天,罪名是发布淫亵物品,本来想判他坐牢8个星期,锺亦天自己也都曾经承认他所上载的照片属于“淫亵”照片。可人家淫审处拿法律的卡尺这么一卡,认为顶多就够个不雅,够不上淫亵,你自己承认也不行。律政司只好乖乖撤销控罪。
道理是一个迷宫,身在其中的人怎么绕也绕不出来,结果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看看都没理,想想全有理。兄弟我主持了5年《时事辩论会》,对此是有着切肤体会滴。那么,遇到是非,是讲道理好呢还是讲法律好呢,兄弟我不敢强加于人,您自己看着办。
2、讲证据。法治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3、讲程序。法治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似比,法治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4、讲法理。法治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法治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沦,而法治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治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作出结论的法律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
(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
培养法治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是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公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1、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治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治思维,并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2、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法治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培养法治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治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
以上介绍了这么多,那么怎样来衡量法治思维的确立呢?我再给大家讲个故事,看是否有所启发。故事的名称叫做:从温州人的“三把火”看法治思维的确立。
这个故事是听来的。故事说:
有一帮生产鞋的温州人,刚开始做生意时,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于是生产出产品后,一再冒用别人的商标。结果被人发现后,人家告到工商局,工商局经查证确系侵权,结果一把火把温州人的产品全部烧毁。这是故事里的第一把火。
后来,温州人开始注册商标,于是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温州人到处查找假冒自己商标的人,并把这些人告到工商局,工商局经查证确系侵权,结果一把火把假冒的产品全部烧毁。这是故事里的第二把火。
故事里的第三把火,说的是温州人在全球有了大量的库存,因为款式陈旧或者质量缺陷销售不出。温州人于是斥巨资在法国某地租用了库房,并把全球的库存全部运到这里,堆放到一起。然后购买了巨额的财产保险。终于有一天,这些堆放在一起的货物自燃,全部被烧毁。温州人拿着保单进行理赔,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巨额赔偿。
温州人足够聪明,这一点毋庸质疑。而这三把火的过程,实际上恰恰是法治思维的确立过程。
在第一把火燃起的时候,温州人对法律一无所知,更不懂运用法律,于是手足无措,被动地接受自己辛勤的成果被付之一炬。
而第二把火燃起的时候,温州人已经有了充足的法律意识,他们不但懂得按法律规定去行为做事,而且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法治思维已经自发地发挥出作用。
当温州人把货物自燃的原理和保险理赔的规则结合起来,为自己赚取比低价促销高出数倍的利润的时候,也就是当第三把火烧起来的时候,法治的思维已经从自发阶段成功过度到自觉阶段。
衷心希望在玄武区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的进程中,涌现出更多这样的“温州人”,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让法治思维充满社会的每个角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