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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法院分析再婚离异纠纷案件成因并提出建议
2011-11-22 08:36:21 来源:

溧水法院分析再婚离异纠纷案件成因并提出建议

 

    近年来,溧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再婚离异案件逐渐增多。据司法统计,20111月至10月,溧水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有87件,再婚者离婚占离婚总人数的16%其结婚到离婚的时间,一般在三年左右,形成“三年之痛”。大多数案件,无调解和好的可能,多以调解或判决离婚结案。在对近年来再婚离异案件审理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认为,此类案件的原因、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再离婚,因为未谈恋爱。再婚夫妻忽视感情的培养。再婚夫妻一般认为,自己都是“过来人”,不必象年轻人一样去恋爱,对另一方的习惯、性格、爱好不作更深的了解,认为“凑乎凑乎”即可。一般从相识到结婚,几个月时间。待到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大相径庭,且不能互相包容,加之认为自己反正是离过婚的人,对再次离婚更无所谓,“破罐破摔”,于是再次走向离婚。

二、再离婚,因为旧情未了。再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并不比自己想像的理想,甚至于认为在感情上比前夫(或前妻)更差,因而更加失望。经常有意或无意间将现在的夫(或妻)与前夫(或前妻)相比较,而引起对方的反感,导致夫妻失和。还有的甚至和前夫(或前妻)暗中保持来往,更使矛盾激化。

三、再离婚,因为经济磨擦。因为经历过一次离婚,再婚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或双方财产的增加保管都较为注意。担心以后发生变故,大都各自财产各自保管处分,失去作为夫妻间应有的信任。对购置的房产、汽车等在登记上你争我夺,对家庭生活的日常开支“你推我让”。由于过分计较,又产生新的矛盾。

四、再离婚,因为偏袒子女。一般再婚夫妻,都有各自的子女。双方都偏袒自己的子女,宠爱有加,在生活上、学习上特别关心。而对另一方的子女,认为非自己所亲生,对其关心甚少,甚至施以虐待。如双方子女发生矛盾,夫妻双方不能正确对待,指责对方的子女。如自己的子女表现优秀,则对另一方子女施之侧目。 

五、再离婚,因为子女干涉。年纪较大的人再婚,其子女担心父(或母)财产会流失,担心对方的生活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故而对父(或母)再婚横加干涉。

针对此类案件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审判实践,溧水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心理疏导,排除心理障碍。经历过婚姻挫折的人,一般都存在婚姻恐惧、婚姻疲劳、婚姻散漫症之类的心理疾病。因此,再婚者要注重心理治疗,重新树立对婚姻、家庭的积极态度,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人生价值观。

二、提倡再婚如初婚。结合案例,广为宣传。双方再婚之前,应象初次结婚一样,对另一方作深层次的了解,不能草率从事。再婚后,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相互尊重,互相爱睦、互相关心和扶持,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对重组的家庭应用心呵护和维持,共同维持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婚姻生活中,夫妻间为感情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双方均应给对方多一点理解和尊重,以及必要的迁就与忍让。夫妻关系应不断改善、消弭矛盾。再婚双方对另一方的子女,应平等对待,要视同己出,或更加关心。若是年纪较大的人再婚,子女已成年的,首先要取得双方子女的理解。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置及配偶以后的生活,与子女进行必要的沟通。再婚双方在经济上,要充分相信对方,不能锱铢必较。在重大财产购置、处分问题上,不能擅作主张或故意隐瞒,应征求对方意见,求得一致。

三、着重调解。离婚过程中,受伤的往往是孩子。再次离婚中,孩子更是“伤不起”。因此,审理过程中,应加大调解力度,并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和解。尽量对此类案件进行调解和好,使其建立、稳定和促进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感情。避免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使孩子蒙上家庭不稳固的阴影,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孩子在感情上再次受到伤害,在心灵上增添新的创伤。  

    四、保护无过错方。如再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要求离婚的,则应当在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即行判决。对有过错的另一方,要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朱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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