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要求都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反映,了解民意、增进政府和民众的沟通,是新时期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表现。笔者结合全国各地的实践,从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畅通我区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一、全区干部、群众对利益表达重要意义的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全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但是作为老城区,与其他主城区的差距还很大,一是贫困人口比例非常高。目前,全区总人口30万(含流动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达0.78万人,残疾人口0.6万,处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为1.2万人,占全区总户籍总人口4 %,远远高于南京市的比例(2%)。二是居民文化水平低。全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约占总人口的4成,达1.2万。三是生活能力不强的人口比例大。全区老人多,60岁以上人口占18.7%,残疾人近1/3,均高于全市水平。因此,在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基础上建立和谐社会,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反映民意民生显得更为迫切,结合调查分析,我们首先分析全区干部和群众对利益表达重要意义的认识,分别加以归类:
(一)全区干部对群众利益表达的认识
一是认可并肯定。多数干部认为,社会利益表达的存在和利益冲突中的博弈是社会正常生活的一部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促进社会和谐,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要求。在我区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薄弱的城区,人民的生活水平较低,对物质利益的要求尤其是民生问题要比其他区来得更为强烈。因此,使每个群众都能有反映问题、解决矛盾的渠道,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利益表达渠道是沟通政府和群众联系的桥梁,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器。
二是否定并排斥。极少数干部在思想上对群众利益表达表现出否定的态度,他们错误地认为,政府已经代表人民行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能,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并且现实中,我们政府的职能越来越规范,政府可以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去过分提倡群众提出利益表达,并且,一些领导干部受个人政绩的影响,往往对群众利益表达的正当性予以否定,甚至视这些群众为“刁民”、“暴民”,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首先定性了群众利益表达之“恶”。
(二)我区群众对利益表达的认识
一是肯定并期待。利益表达的提法影响广泛,群众认知度较度。在我区,绝大多数群众了解或知道利益表达机制这一重要因素,他们说,谁都希望自己有困难、有需求的时候能有地方去反映、去解决,利益表达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合理、及时的通道,让我们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同时,他们也认为,既然社会有分工、劳动有差异,那么,每个人关心和极需解决的利益矛盾也呈现多样化。在我区,由于底子薄、基础弱,贫困人口比重大,群众的利益表达更多的是与自身有直接相关的物质利益问题,如拆迁户、改制失岗人员、贫困人群等,他们的生活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中产生了变化,有的生活艰难,有的利益受损要维权,所以,多样的利益矛盾需要有不同的表达渠道和表达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加强与政府的沟通,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是怀疑并否定。受形式主义的影响,少数群众对利益表达持悲观的态度,他们认为这只是喊出的一个口号,雷声大雨点小,真正要实现起来是困难重重。特别是在我区,许多老百姓生活都十分困难,遇到的问题太多,既使有渠道使每个人都能反映问题,但真正的难度是在解决问题上。所以,关键是看政府的作为,依赖于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从整体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我区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存在的问题
从我区的实际情况分析,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非常丰富,呈现多样化特点。我们大致将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区分为“执政党”、“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单位企业”、“各种团体”“其他”等几种。(如下)
执政党 政府行政 职能部门 单位企业 各种团体 其 他
基层党组织 居委会 工商税务 单位行政领导 民主党派 律 师
区 委 街 道 劳动部门 企业上司 工、青、妇 政法部门
市 委 区政府 社保机构 单位的上级部门 人大代表 新闻媒体
市政府 援助机构
虽然我们有如此丰富的沟通资源,但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的现象日益突出,值得我们反思。主要表现在:一是“表达无门”。虽然我们提供了大量的沟通表达的资源供群众选择,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群众在出现利益表达时仍不知“向谁表达”、“到哪里表达”,从而在社会中埋下了许多隐性的矛盾危机。二是“表达无用”。现在普通存在的一个现象是“知道情况的人无法解决,能解决问题的人缺乏了解”。目前,许多的表达渠道如居委会、信访等,一般只能起到接待、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作用,既不能立案,也没有适当的结案监督机制。使得居民的许多表达经常是在反映之后便久拖不决,甚至石沉大海。三是“非法、过激”。尽管目前群众的利益表达方式仍以合法、正常的方式为主,但是,如果合法的渠道不畅,居民的利益表达迟迟得不到解决,这在某种程度上刺激、“鼓励”居民去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维护正当的权益,如集体上访、非法围攻党政机关等,影响了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这些都不是和谐社会的真谛。和谐离不开沟通,沟通体现着人文关怀,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对于“和谐秦淮、人文秦淮”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畅通我区群众利益表达渠道的思考
(一)政府要做守法的模范,强调政府政策的一致性
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做到政府执行的一致性,在群众的利益表达如当前比较敏感的拆迁补偿问题上,不能讲人情、谈条件,特别是不能绕开法律和制度来解决问题,政策要一视同仁,前后一致,杜绝随意“开口子”、“搞特殊”,尤其是不能让群众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用政策的一致性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通过政策导向引导群众用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表达
1、引导群众增强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表达的自觉意识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宣传海报、社区讲堂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群众的政策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政策覆盖面和透明度,提高正面宣传解释的效果,不断解决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使群众正确辨别利益表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能做,增强以理性合法形式反映问题的自觉意识。
2、必须引导群众善于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表达
要坚持依法办事,在法制的轨道上求稳定、谋发展。善于引导群众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不损害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情况下表达利益表达。对群众以合法形式提出的合理的、符合实际的利益要求,要给予政策、法律、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比如,可以设立司法援助基金,成立政策法律服务机构等,并对这些组织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他们为群众服务的能力。与此同时,要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从而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明确法律界限,规范行为导向。
3、引导群众增强自我教育的意识
大力推进全区文化宣传,加强对群众的思想引导、观念更新,特别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图书出版、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来改进宣传思想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强正面宣传、反面教育的力度,改进群众的利益表达方式,尤其是在改进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新闻报道中正确引导群众明辨是非、顾全大局,在统一群众思想中焕发出一流的战斗力和生产力,从而使群众从中得到启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调整,正确认识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合理采用正确的利益表达方式。
(三)、搭建畅通无阻的利益表达渠道
1、健全人民信访渠道
总体来说,我们的信访渠道是畅通无阻的,群众在信访部门“访到了想访的人”,也“说出了想说的话”,但“办成了想办的事”还需要我们再努力:一是要继续强化服务理念。真正发挥信访的“前哨、第一道防线”的关键作用,努力把群众的利益表达解决在萌芽、处理在基层,防患于未然。二是建议建立规范信访督查制度。对所有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接待、事事有解决,将群众反映的利益表达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并对问题的解决进行跟踪督查,限期解决,对于群众不合理的要求或虽然合理但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到思想工作,杜绝久拖不决。
2、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从法律上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划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人代会应当是群众反映利益表达的应当途径。在实践中,尽管人代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强,但是,在当前这样一个社会利益分化的时代,代表的重要含义是协调和整合,“代表”的作用在实践中显现不足,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一是在代表的提名上淡化党政部门的主导色彩,通过居民自荐、社区居委会推荐、所在辖区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真正体现“人民代表人民选”。二是加大来自基层普通群众的代表名额,他们的声音更贴近大众,才能更真实、准确的反映群众的利益表达,并且他们的“现身说法”对解决实际问题更具有说服力。三是设立“人大代表热线”“人大代表信箱”或开设“人大代表网坛”等,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的对话和沟通,在更广范围内收集群众的需求信息。四是规范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现实中,我们的许多人大代表甚至都不清楚自己代表身份的意义是什么,责任是什么,简单地认为就是开开会、提提建议,因此,必须建立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制,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杜绝“代表”虚设。
3、鼓励、发展、扶助社会组织和团体
国际经验表明,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作为公众利益的重要代表,比公众个人具有更强的表达能力,以高度的组织化来代替分散的个体表达利益表达,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社会组织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缓冲器。一方面,社会组织扮演着群众“代言人”的重要角色。直接代表各社会阶层,向政府表达意愿,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协调公共政策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目前,社会许多难题如拆迁、弱势群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迟迟难以解决,很大程度上和这些群体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造成在公共政策决策中丧失话语权有关。另一方面,各种社会组织作为公民和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对于平衡利益各方、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实施有效沟通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工会、妇联、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因为对党政系统较强的依附性而丧失了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并不能完全地代表和维护着群众的利益。因此,应加强其独立性,重视它们的社会作用: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将一部分功能移交给社会,发展社会组织的自我协调、自我管理的功能,特别是社区居委会,要逐渐淡化其行政因素,加强社区居民自治。二是引导社会组织通过理性的方式和渠道合理表达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表达,使利益表达表达的渠道不仅具有社会广泛性,而且具有群众代表性,真正做到群众自主。
4、由被动到主动,政府应扩大社情民意收集渠道
作为全民利益和社会公正秩序的体现者,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主动、积极地倾听民声、了解民意。一是运用社会、全区党政机关部门的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及时、准确、真实的收集、反映群众的利益表达,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参考。二是加强与民间调查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重视民间调查机构的调研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做到资源共享,增强信息的利用率。三是加强互联网等新型传媒的信息搜集和分析。尽管网上信息内容庞杂多样,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糟粕,但网络所独特的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和随意性,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这个渠道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我们必须越来越重视这个平台所提供的各类信息,开展信息汇集和整理分析,对于全面掌握社情民意很有意义。
结语
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是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缓冲带、减压器。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关键是要加大民生投入,尤其是解决人民群众在住房、教育、看病、养老等民生问题,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这样,构建和谐秦淮、人文秦淮才真正得到体现,我们的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和谐。 (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