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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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法院分析实施司法救助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http://www.yfzs.gov.cn/ 2008-06-02 15:43:16
    2006年以来,溧水法院先后对176件案件的208名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共缓、减、免收诉讼费151.2万元,在及时救助贫困当事人、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司法救助在制度层面上尚存在不少疏漏之处,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当事人难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一方面,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法律上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实际操作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该《规定》没有明确当事人应提交何种材料才能证明“经济确有困难”, 也未规定哪一级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法院也难以准确认定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另一方面,大多数原告当事人来自偏远的农村地区,有的当事人来自外地农村,要求当事人回到当地开具证明存在客观困难。
    二是司法救助范围过窄。一是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规定》对司法救助范围采取的是列举式,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追索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三费”案件为主,还有相当一部分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不起官司却又无法依法得到救助。二是救助对象狭窄,弱势群体占较大比例,一般为低收入者、老弱病残者。对于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在诉讼前陷入困难者、诉讼中无能力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者,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司法救助的内容狭窄,对当事人还仅限于减免诉讼费用方面,与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制度脱钩,难以保障当事人真正获得“低廉、方便”的司法救济。目前法律援助制度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与司法救助制度未能形成统一整体。很多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并不能得到法律援助,对这部分当事人而言,虽然由于减免诉讼费用而进入了诉讼程序,但由于严重缺乏法律知识,常常要面临“免费打官司、高价请律师”的窘境,尤其是在无钱请律师而对方当事人有律师代为诉讼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就更加显得势单力薄。
    三是法院独立承担司法救助工作显得势单力薄。从溧水法院的情况看,近年来为当事人减缓免的费用持续上升,每年均达数十万元,但对于数量较大的贫困群体,仍不足以保障其司法需求。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出面和有关部门沟通,及时给予部分救济,但没有长效机制作支撑,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鉴定等职能从法院分离,走上市场,较为昂贵的鉴定费用让有的当事人望而却步。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的收费标准大幅降低,司法救助工作缺乏经费保障,对当事人救助的能力和效果将受到影响。虽然法院现行财政制度为收支两条线,但在实践运行中,诉讼费用的收取仍和审判经费投入密切相关。由于对司法救助经费没有相应财政拨款,法院经费短缺,司法救助对象日渐增多与法院办公经费难以保障之间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规范司法救助程序。法院同时作为救助法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作法违背法院应有的诉讼中立地位,不利于司法救助的长远发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司法救助法》,对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经费等作出具体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确立司法救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在立法中应简化司法救助程序,明确规定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职能部门和办理程序;明确规定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等三种情况的条件,以便于实践适用,也有利于法院做好解释工作。
    二是加强保障,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建议尽快建立党委牵头、政府出资、法院承办,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司法救助基金。一是实行救助基金的独立核算。以各级财政解决为基础,接受各界捐赠,单独设帐核算。基金仅针对诉讼当事人,本着“救急不救困”的原则,对每案实行一次性救助。功能上区别于一般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只是临时性地承担救助功能,法院发放救助金后又执行到位的款项优先补入该基金。二是明确救助范围和标准。可以将该基金与已施行的执行救助基金相结合,将未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刑事受害人、对方当事人无力履行且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无力支付各种诉讼、鉴定费用的当事人,都列为基金救济对象。基金救助额度以基本达到救急的目的,不以填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目的。 三是严禁申领程序。按当事人申请、法院初核、财政主管部门复审核准、法院执行步骤进行,保证基金使用的公开、透明、高效。
    三是实行联动,构建司法救助社会联动体系。现行司法救助制度无法解决困难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问题,因此,应当将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对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统一的救济体系,将两者进行有效衔接,以有效改变目前司法救助制度内容过窄的现状,同时改善弱势群体在进入诉讼后所处的不利地位。同时,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关心和支持,联合司法、民政、基层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弱势群体案件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弱势群体“诉讼难”问题。
    四是深化理解,提高司法救助工作成效。要进一步深化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内涵的理解。对于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在审理中要注意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诉讼创造条件。如: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的贫穷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在当事人无力取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查明事实;通过强化诉讼调解等方法确保案件的快结;对多个申请执行人中的弱势群体优先兑付执行款;构建和完善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绿色维权通道”等。同时,要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将虽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诉讼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为贫穷当事人提供快捷有效的司法服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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