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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域法治建设内在动力、规律和要求的思考
石寿宁
http://www.yfzs.gov.cn/ 2008-02-12 15:55:40
    自2005年11月以来,全省各市、县认真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以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为载体,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促使区域法治特别是县域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形势下,如何遵循“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要求,更加深入广泛地推进县域法治建设,需要注意研究解决以下三个深层次的问题。

    一、从被动到主动,激发内在动力

    在事物发展最一般规律中,动力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每一具体事物发展的动力机制既包括该事物的内在动力系统,又包括其外在动力系统,两者的交互作用驱使事物运动与发展。显而易见,地方法治的发展也离不开自身固有的内在原动力及其所需的外部驱动力。当前,在动力机制上关键是要解决好由“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的问题,从三个层面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县域法治建设主体的内在积极性、创造性:

    (一)在认识层面,激发理性动力。着重点是塑造法治精神,坚定法治信仰,树立和坚持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法治的内在品格表现在广大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这是法治存在的基础。真正的法治靠的是社会成员的自律,外在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只有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被人们所信仰所信赖,法律才能有至上的权威,法治才能有不竭的力量。因此,要把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作为开展“五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培养人们特别是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二)在理论层面,激发思维动力。着重点是培育法治思维,加强法治思想、原则的认知和法治思维习惯的养成。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无条件的,把“合法性”作为判断一切行为、主张和关系的基本标准。培育法治思维,意味着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形成合法非法、权利义务和程序正当的思考分析习惯。

    (三)在实践层面,激发建设动力。着重点是推进法治发展,立足于通过法治途径解决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推动法治建设向前发展的内有不竭动力。县域法治化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实现与当地城乡、经济社会,人和自然和谐统筹发展相适应的同步协调发展。在与时俱进的发展中,面对层出不穷的经济社会重大现实问题,必须紧跟时代脉博,学会厉行法治抓发展,不断推动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二、从自发到自觉,把握内在规律

    民主法治是一个需要不断建设和发展的社会历史进程。只有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才能将其不断推向前进。法治应当是符合规律的规则之治,法律是客观规律的规范化,法治建设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才能实现良性发展。这些规律显然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规律、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规律,以及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等,违背这些规律的法治在实践中终究是行不通的。因此,要做到“三个把握”:

    (一)把握建设规律。其中最关键的是,把坚持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它深刻反映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内在规律性。这是因为,在我国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法治与执政党党内生活的法治紧密联系,邓小平同志关于“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的论述,正说明了党是中国法治的核心要素这一重大特征。把法治的精神、理念、原则和必要的制度引入执政党的党内生活之中,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正当权利,注重权力分工与制约,使党内生活、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有机结合,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应该是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基本规律的正确途径。

    (二)把握发展规律。法治建设绝不可能孤立地运行和发展,其制约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且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相适应并协调发展,这也是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进步,人民的民主渴求扩大,参政议政的意识增强,改善民生的需求更为迫切,而我们有关教育、医疗、就业、收入、居住、社保、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法治建设不够完备和到位。这就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还不完全适应”。为此,要善于通过法制来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把握特殊规律。法治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社会实践给予了法治最丰富的内涵。历史和现实表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形式有所不同,但都为法治提供了素材、补充了内涵,使之成为能够依照本国具体情况实施的原则。把法治原则与社会背景创造性结合,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特定国家的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是法治实践的生命力所在。在我国,县域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是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以及地方实际情况的大背景下展开的,需要依次充分考虑中国特色、区域特色和本地特色,从当地实情出发,实事求是地推进,做到既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性,又彰显地方的鲜明特色。

    三、从形式到实质,适应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初步确立建设实质法治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正处于逐步实现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型的进程中,县域法治的实践模式从“强调依法而治、突出法治的工具性意义、注重效率和形式上的平等”,进一步走向“强调法的统治、突出法的目的性价值、关注尊重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必由之路。这就强调,不仅在于法治进步本身要反映法治建设及其成效,更要凸显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法治的内在要求,注重“三个体现”:

    (一)体现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上。地方经济发展必然要求法治与其紧密结合,发挥内在的激励与约束功能,提供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经济运行的“秩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性支撑。而在地方法治系统中,运行良好的政府机构对于组织和管理好国民经济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行政机关再也不能慷国家之慨,以对土地、矿藏等有限的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处置作为吸引投资的手段;也不能“法外施恩”,以国家预期税费的流失为条件刺激发展,要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上,由管制到服务,提高行政效能,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和保障实现科学发展。

    (二)体现在社会和谐构建进程上。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中,民主法治作为首要指标和要素,同时也是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活力安定的形成和保障机制,因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的根本尺度,就是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地分配,它意味着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良善、裁判正义等等。然而,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仍然存在的各种不平等、不公正和非正义的现象,造成社会矛盾凸现,需要构建多元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予以积极应对。因此,地方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就是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由失衡到平衡,协调利益关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保障实现社会和谐。

    (三)体现在人民群众认可满意上。全省各地开展的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活动,必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真诚拥戴。因为现代法治的实质是民主之治,就是依民主之法来治,民主与法治具有内在的同一性。民主意味着任何权力都是有限并受制约的,而法治意味着人民可以通过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来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见,法治的最高价值就是民主,法治的全部精义就在于确认民主,保障民主,规范民主,使之不致蜕变为压制人民自由的政治工具。为此,地方法治要真正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并尊重其首创精神,由过程到目的,规范制约权力,建设政治文明,促进和保障实现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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