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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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中的以物抵债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邹春军
http://www.yfzs.gov.cn/ 2007-12-01 15:11:27
    近年来,“以物抵债”的做法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较为流行,毋庸置疑,这对长期受“执行难”困扰的人民法院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种做法也有着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就这一问题,笔者略书以下浅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一、造成执行中以物抵债方兴未艾的主要原因
    1、法院方面。以物抵债可以相对缓解执行积案压力,一方面可给申请人一个“说法”,另一方面此举较易,执行人员也乐于采用。众所周知,因受地方保护及行政干预等诸多因素影响,加之有的执行人员摄于法院内部关于严格拘留、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不愿去“捅马蜂窝”。有的甚至藉口“稳定”促成执行案件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2、申请人方面。执行案件权利人普遍存在着既担心执行不到现款,又拿不到实物而陷入执行“马拉松”窘况的两难心理,因此,有的申请人的做法是与其让债权挂在帐上,不如部分让步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以物抵债要求,有的则寄希望于法院能查封、扣押到实物,然后以物抵债。
    3、被执行人方面。大多数被执行人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不愿主动还债。他们往往设置种种障碍逃避执行。即使在法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方无可奈何地提出以物抵债,但仍设法抬高抵债物的价格。
    二、以物抵债的负面效应
    1、以物抵债往往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面对被执行人以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仓库积压滞销商品抵债,申请人很少能理直气壮地提出异议,而是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接受抵债物品。
    2、以物抵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其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内容;未落实到位的以物抵债协议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与权威。
    3、以物抵债过程中的高估冒算或是低价处理均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造成资产流失。
    4、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执行中的以物抵债手段,利用合同骗取外地当事人的货、款,然后低价抛售、规避法律、逃避制裁。例如,在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购进的伪劣产品或库存积压滞销商品抵债。
    三、加强以物抵债执行的对策
    1、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要切实从大局出发,依法优质高效办案。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要严格执法,注意讲究执行艺术,慎重采取以物抵债执行手段。对当事人自愿协商以物抵债的,也应依法审查有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
    2、在依法整顿规范现有公物拍卖机构的同时,提倡以实物拍卖为主,协议转让为辅,法院变卖为例外来处理抵债物品。对抵债物品的价值认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来完成。
    3、人民法院应对以物抵债案件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办案效果。使以物抵债公平、合法,落实到位,避免造成被执行人逃、废债,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
    4、作为申请人也应学会借助律师、中介机构的帮助,查清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及时举证,掌握主动权,切戒在不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急于接受以物抵债,以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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