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官民”关系——南京法院开展行政诉讼协调纪实
□赵兴武 施丽燕
http://www.yfzs.gov.cn/ 2007-06-04 13:33:12 江苏法制报0227
    和谐的“官民”关系,是党的执政之本、社会和谐之基。南京法院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创新方法,加大协调力度,调节“官民”关系,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了和谐“官民”关系的建立。去年,该市两级法院通过协调工作,使案件当事人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为237件,占结案数的39.77%,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市委、市人大的肯定。

倾心促进纠纷解决

    不久前,一起复杂的房产纠纷官司上诉到南京中院行政庭。主审法官戴茹芳经过审理了解到,南京下关区的一幢老式三层楼房在面临拆迁时,原楼房产权人的8位后人为争产权与南京一公司闹得不可开交,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也被拉入争议的“漩涡”。此案围绕楼层的产权归属由一审打到二审,案件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不断加深。戴法官经过十多次的协调,最终化干戈为玉帛,三方同时给法院送来锦旗,称赞南京中院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去年,戴法官共受理案件80件,审结79件,其中协调解决案件43件,使一批昔日曾对簿公堂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重新握手,取得了信任与谅解,修复了“官”“民”感情上出现的裂痕。

    在南京法院行政审判中,像戴法官这样倾心协调化解矛盾,促进建立和谐“官民”关系的法官绝非个别。南京中院院长徐立新认为,和谐的“官民”关系是社会和谐的根本,行政审判一手托着政府,一手托着人民群众,担负着化解政府和群众之间矛盾的重任,必须把化解矛盾纠纷,理顺“官民”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行政审判的目标。

规范提高协调效力

    去年10月,建邺法院行政庭先后受理了4起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欠缴残疾就业保障金的非诉执行案件。在办理此案中,承办法官就该案进行了听证,给被执行人充分的话语权。在听证中,通过对执行法律依据的质证,使被执行人懂得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定义务,被执行单位当场表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4起案件仅用10天就全部执结。

    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行听证制,是南京法院规范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其中一项措施。为提高行政诉讼协调效果,南京中院经过深入调解,出台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原则、适用类型、协调程序、工作方式、司法支持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如在规范建立司法支持机制上,南京中院针对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尖锐的情况,在行政诉讼协调中全面推行扩大协调主持人、扩大协调参与人的“双扩大”工作方法。即审判人员在协调案件中遇到困难时,庭领导及分管院长可以参与主持协调,在涉及地方中心工作以及重大敏感性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争取党委、人大等领导协助主持协调;邀请与案件有关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的亲朋好友参与到诉讼协调之中。去年,有近30起敏感棘手的行政案件在党委、人大的关心支持下得到妥善解决。

    全市各基层法院结合行政审判实际,总结创新方法,推动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的开展。玄武法院总结的行政诉讼“五法协调”方法,即氛围营造法、问题分析法、因事制宜法、消除根源法、借力协调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院的行政案件撤诉率达到4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率为50%。该院的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并被转发,如今,“五法协调”方法已成为南京两级法院行政诉讼协调的规范行为。

预防消弭纠纷在早

    去年11月,玄武法院在审理冯某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中,发现工商玄武分局与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在对冯某申诉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事项,都认为没有调查处理的职能。玄武法院认为,食品管理事关重大,不应当在政府的管理过程中出现真空地带,故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工作协调,理清类似问题的监督职责。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很快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使该类问题得到解决。

    结合审判,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是南京法院预防“官民”纠纷的其中一项措施。去年,该市两级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近30条,较好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针对一些“官民”矛盾纠纷是由政府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引发的情况,下关区法院在全省率先推行“行政部门首长出庭应诉制”,去年,该区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80%以上,很多纠纷因“一把手”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架设了“官民”的理解和沟通的桥梁,使矛盾得到及时缓解。雨花台区法院和区政府专门组织召开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研讨会,区政府还专门出台了《雨花台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和《雨花台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办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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