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在地方立法中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立法咨询组由长期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实务、法学研究以及立法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其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聘任。
第三条 立法咨询组的主要工作是为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提供咨询服务。其具体职责:
(一)参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对法规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法规草案文本规范性等方面的论证,提出意见;
(三)根据需要参与法规起草;
(四)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求,参与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有关工作;
(五)帮助总结本市立法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规起草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第四条 立法咨询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举行立法咨询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接受个别访谈咨询;
(四)以通讯方式(信件、传真、电邮)提出咨询意见;
(五)其他方便、有效的方式。
第五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为立法咨询工作提供下列条件:
(一)参加有关会议和调研活动,了解本市与立法相关的工作情况;
(二)获得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项目的信息资料;
(三)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予以保障。
第六条 立法咨询组成员不得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组成员的名义从事与立法咨询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咨询组的咨询意见进行整理并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专家。立法中重大意见分歧经咨询形成的专家意见,应当作为审议、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参考依据。
立法咨询组的咨询意见应当归入立法档案。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咨询的组织、联系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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