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焦庆乐报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房地产商诉徐州市地税稽查局检查行为违法一案,当庭宣判维持徐州中院一审判决,稽查局行为违法。
徐州中联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曾连续四年被徐州市评为“五十强私营企业”,被区地税局评为“诚信纳税单位”。从公司成立至今,已向国家交税近千万元。徐州地税稽查局于2002年3月12日、14日和6月12日三次从徐州中联公司调取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发票收据等财务资料共计223本到其处实施税务检查,时间长达九个月,使得中联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濒临倒闭。原因在哪里?据中联公司负责人介绍,主要是因为一起拆迁纠纷,对方的代表是市地税局局长的弟弟。
2002年12月11日,稽查局下通知,叫中联公司拿回账簿。但忍无可忍的中联公司已将徐州市地税稽查局告上法庭。而此时,地税稽查局又认定中联公司偷税比例超过10%,并且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于2003年1月2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徐州地税稽查局以中联公司已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为由,申请中止诉讼。徐州中院于1月16日裁定中止诉讼,后于10月30日恢复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与之前施行的《税收征管法细则》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均有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财务资料的程序规定,因此地税稽查局三次调取原告财务资料的行为违法。
徐州地税稽查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稽查局违反了“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为此,江苏省高院驳回地税稽查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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