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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为民 关注民生 以十七大精神创新检察工作
2008-06-04 12:06:19 来源: http://www.yfzs.gov.cn/
                              执法为民 关注民生
                          以十七大精神创新检察工作
                      溧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倪一斌
    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加强和谐社会建设,要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精神无疑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为做好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切入点,创新检察工作,推进检察工作发展。作为一名基层院的检察长,笔者谈一点自己的想法。
    一、充分认识关注民生对检察机关重要意义,增强以十七大精神创新检察工作的责任感
    民生在内涵上是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生存、发展环境及条件。在外延上不仅包括人民群众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还包括民主政治、社会和谐、社会安全、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在新的历史时期,民生问题由单纯的物质生活需求转向全面化、多层次的需求。民生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民生问题解决的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检察机关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实践者,民生问题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
    1、关注民生是检察机关性质和地位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和执法办案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检察机关虽然不能直接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但却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关注民生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能,只有关注民生,才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才能通过自身的执法工作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促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运行。同时,检察机关只有站在关注民生的立场上,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深入分析研究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保证执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3、关注民生是落实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充分体现着人民的意志,检察权来自于人民的赋予,这就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确立关注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关注群众需求,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切实贯彻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保障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4、关注民主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基本方法。党的群众路线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深入群众,关注民生,时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方法。只有在检察工作中关注民生,把保障改革、支持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二、拓展职能全方位服务民生,找准以十七大精神创新检察工作的切入点
检察机关既是民生的重要保障力量,又是服务和改善民生的有力建设力量。为此要时刻心系百姓疾苦,把民生作为全部工作的第一信号,作为安排部署检察工作的晴雨表,作为衡量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工作实践中坚持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主旨,找准民生问题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拓展检察职能,真正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每一个执法环节。
    1、确立新的打击重点,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犯罪,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打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黄、赌、毒”等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犯罪,不断净化社会风气;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药品、食品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有效防范权力不当行使侵害群众利益。作为县级基层检察院,要严厉查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加大查处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耕地保护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对土地的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发生的重大违法犯罪和重大侵农事件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以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渎职犯罪,确保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同时严肃查处金融、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机构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行为,努力解决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监督和查办教育系统中的乱收费、教材“吃回扣”等违法犯罪行为,监督落实国家对农民子弟教育的优惠政策。三是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加强对民生问题的司法保护。通过侦查监督,防止无辜者受到逮捕或起诉 ,以保护人权。通过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搜查、羁押、讯问被告人、现场勘验、扣押物证、书证等侦查活动,纠正违法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通过审判监督,防止轻罪重判、无罪错判,并对错误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抗诉。通过对民事、行政审判进行监督,大胆实践参与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民事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
    2、树立新的执法理念,为民生工程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是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依法为国有、合资、外资、民营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遇和平等的发展空间。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便民的举措。重点关注最基层群众、下岗职工、外来民工等困难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需求,诚心诚意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防止出现重视富裕人群、轻视困难群众,重视基本群众、歧视归正人员,重视本地人员、轻视外来人口的倾向,为困难群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如近年来,溧水县检察院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入手,积极探索服务民生的新举措,制定出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从及时有效地打击涉农犯罪、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作出具体规定,使检察工作更加贴近民生,取得较好成效。三是加强检察工作社会化建设,创新犯罪预防工作。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预防新途径,突出做好案件多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对工程运作及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规划、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资金划拨使用、大笔材料购进、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加强监督。创新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在坚持惩教结合方针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犯罪的同时,要特别关注特殊青少年群体。连续6年开展资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活动,对“留守”儿童教育缺失的新情况,建立“关爱基地”,结合检察职能制定《关于进一步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家庭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促进了农村特殊家庭孩子的身心健康。开展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帮教制度,与社区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道德、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再犯罪。
    3、出台新的执法举措,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人权保障工作。一是积极实践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除对轻伤害、交通肇事以及一些未成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介入调解外,将宽严相济政策由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向其他犯罪嫌疑人延伸,由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向职务犯罪案件延伸,由刑检工作环节向其他执法环节延伸。避免简单地将犯罪嫌疑人推向社会对立面,减少社会矛盾,修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二是实施人性化办案举措,注重做好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保障被害人的求偿权、知情权和请求权,全面推行不起诉公开听证、对被抗诉申诉不支持的实行全面说理书面答复,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提供制度性规定等,实现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三是提高工作效能,以效率促公正。推行简易案件流程提速改革、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改革、提出量刑建议等,节省司法资源,满足民众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以效率体现公正。
    三、畅通诉求渠道解决民生问题,增强以十七大精神创新检察工作的成效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新的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盘根错节。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对此,在社会防控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的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了解民情民意的窗口作用,真正做到知民心、察民情、解民难,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建立接访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以控申、民行检察业务为支撑,检察机关内部全员参与的接访工作机制。推行科室信访联络互动制、督查督办制、首办责任制、检察长接待日制等制度。形成领导带头、全员参与、责任明确、便民高效的信访接待处理新模式。二是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实现控申部门与县、乡、村三级全方位对接机制,做到信息畅通、各负其责、处理迅速、群众满意。
    2、推行公开听证(需要保密的除外)、书面答复制度。在接待信访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集体上访、多次上访以及其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因拆迁、土地征用、国企转制、社会保障等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邀请有关当事人、社会群众举行听证,保证检察机关的工作公正、公开,有效减少信访人重访、久访不息等现象的发生。如这几年我院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信访接待和答复工作,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接访工作,对接待工作是否按程序办理等进行监督,切实维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缠诉和重复访。
    3、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接访工作效率。改变一张纸、一支笔,一张桌、一把椅的接访模式,建立以业务管理系统软件为平台,检察机关专线网为支撑,监控体系为载体的网络化系统,实现信访接待视频监控,构建对信访工作的网上运行。加强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思考,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正确把握检察机关服务民生的几个方面,明确以十七大精神创新检察工作的方向
    一是正确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任务,稳定是前提,发展是目标。检察机关要进一步丰富检察工作的内涵,把检察工作放在促进发展的大局中去研究和部署,以促进发展指导检察工作,以能否促进发展检验检察工作。在处理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企业破产改制等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和问题过程中,用发展的眼光解决前进路上的稳定问题,实现稳定和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是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随着土地制度、社保制度、财政体制、金融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改革措施的全面推行,可能会出现部分政策突破或超越现行法律的现象。对此检察机关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否定法律的规范作用,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去否政策,取消政策的指导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法律和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围绕是否有利于民生这一目的进行执法活动,在兼顾全局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是要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关系。伴随着各种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新类型、群体性纠纷必将大量涌现,检察工作在改革进程、政策调整、体制转变的大趋势下,案件的处理必然会打上改革的烙印,必将导致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对此,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克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倾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协调,努力提高息诉服判率和社会认可度,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最终使两者统一于法律效果。
    四是要正确处理执法客观公正与执法服务的关系。按照宪法规定和检察职业化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保持检察独立、执法客观公正。但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存在较大差距,一味坐堂问案并不能满足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检察机关还应广泛深入基层农村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特别是要善于运用检察人员对法律规则的确认、适用、创造功能,引导和示范符合法律的行为,在执法中自觉关注民生,为改善民生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以“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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