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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商管理行政执法促进严格依法行政
2008-08-05 15:16:27 来源: http://www.yfzs.gov.cn/
·法治秦淮建设征文·秦淮工商分局 朱元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行政执法是其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和服务水平,促进市场健康繁荣发展,对严格依法行政、深化法治秦淮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有待提高。近年来,涉及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和修改,有的执法人员不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办案知识的积累,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不深、自觉钻研不够,执法办案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缓慢,从而影响了执法水平。
    2、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少数执法人员执法责任感不强、执法办案随意性较大,甚至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在具体个案中不加具体分析,缺乏正确判断,一味生搬硬套,存在“生、冷、硬、横”现象,容易激化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使执法效果事倍功半。有的执法办案机构和基层执法人员偏离了依法行政的正确轨道,存在为罚没指标办案现象,执法手段与目的错位,追求办大案、重罚款,为罚款而办案,甚至不顾案件的性质、危害和具体情节,一味从重处罚,造成案件事后难以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执法机关乃至政府的整体形象。
   3、不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往往注重证据收集,关注对案件定性处理,而不重视法定程序遵守,在预查、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告知、听证、结案等环节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预查不重视,少数执法人员认为预查多此一举,几乎等于多了一套案件材料,费时费力而意义不大。二是立案倒置,不按程序办事,出现了先调查、后立案甚至调查终结才立案或未经批准立案就进行调查的现象,这不仅破坏了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肃性,而且极易引起复议和诉讼。三是违章调查,个别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四是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的未按程序报批就“先斩后奏”,有的缺少法规依据随意扣押,有的引用法律法规条、款、项填写不清楚。五是处罚程序违章,如 “先处罚后告知”或告知与处罚同时下达,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或依法没有听证权而告知享有听证权。六是处罚决定书制发不规范,违法事实叙述过于简单,用词和语句不准确,说理式执法文书执行不到位,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出入,有的不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从而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诉讼败诉的可能。
     4、监督制约机制不力。执法检查的力度不够,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控,还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一些不规范执法行为的监督、纠正乃至过错责任追究,还没有真正“硬碰硬”落到实处。
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对策
    1、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宽,执法点多面广线长,需要掌握和熟悉的法律法规繁杂,如果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不高,就会“心有余而力足”,影响执法效果。因此,必须落实具体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一方面,在继续组织各种集中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可以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业务骨干到高等大专院校脱产学习,或出台规定,鼓励执法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大专院校法律培训,把学法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要立足工作实践,通过组织“一周一案”、 “案例分析会”以及“办案能手”评比等灵活多样的学法形式,增强对执法的感性认识,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实践运用能力。
     2、完善执法办案分离制度。在行政执法中实行预查、立案、调查、内审、核审、一案四评等分离制度,是秦淮工商分局在行政执法中探索出的一项新举措,为执法办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完善这一制度,强化监督制约,重点应把好“三关”:一是立案关。严格审查预查情况和预查调查终结报告,以必要性原则和审慎的态度把好立案关,以此提高立案的准确性。二是把好行政强制措施关。先经法制部门审查登记,报局长批准后执行。严格审查制度,重视合法性的同时兼顾适度性,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限制及财物损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度以达到特定行政目的为限,防止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三是把好案件内审和核审关。法制员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后再送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报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核,主要把握: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该移送;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当事人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有效;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特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正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修订或废止,条款项是否准确;量罚是否适当,自由裁量权的掌握是否恰当、有无畸轻畸重问题;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的规定,是否向当事人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等;调查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是否符合说理式执法文书的要求,用词、语句是否准确、客观,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对当事人认定不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案件,核审机构不予通过。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不当、处罚决定书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由核审机构与办案机构协商予以修正、补充、补足和完善,不能达成共识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提请局领导予以审批结案。对大要案件、案情复杂和减轻处罚的案件,法制机构核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
3、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将法、理、情融为一体,坚决克服态度生硬,粗暴、野蛮执法的现象,坚决纠正执法办案就是罚款的错误认识。实践中,对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已经违法的行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一般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对其预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的违法行为,则不再予以处罚。充分体现处罚是手段,引导、教育达到规范才是真正的目,为经营者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
  4、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查办案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落实好《行政处罚案件跟踪监督卡》制度、对被处罚对象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实行案件评查制度,对不规范执法的行为所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以及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要坚决追究责任,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强化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和外部的监督,建立多渠道的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从而更好的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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