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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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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fzs.gov.cn/ 2006-04-11 15:5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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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12月1日 财税[200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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