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 ——南京法院开展行政诉讼协调纪实 |
|
| 2007-03-14 16:51:59 来源:中国法院网 |
http://www.yfzs.gov.cn/ |
|
|
|
和谐的“官民”关系,是党的执政之本,社会和谐之基。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创新方法,加大协调力度,调节“官民”关系,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了和谐“官民”关系的建立。去年,该市两级法院通过协调工作使案件当事人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为237件,占结案数的39.77%,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市委、市人大的表扬。
倾心促进纠纷解决
不久前,一起复杂的房产纠纷官司上诉到南京中院行政庭。主审法官戴茹芳经过审理了解到,南京市下关区的一幢老式三层楼房在面临拆迁时,原楼房产权人的8名后人为争产权与南京一公司闹得不可开交,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也被拉入争议的漩涡。此案围绕楼层的产权归属由一审打到二审,案件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不断加深。戴茹芳经过十多次的协调,最终化干戈为玉帛,三方同时给法院送来锦旗,称赞南京中院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去年,戴茹芳共受理案件80件,审结79件,其中协调解决案件43件,使一批昔日曾对簿公堂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重新握手取得了信任与谅解。
为进一步统一以和谐为目标的办案思想,南京法院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为指导,开展更新司法理念的讨论,强化法官使命责任。记者采访了解到,南京两级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坚持做到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过错的案件,不是简单一判了之,而是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目的,尽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案件,也不是简单下判,而是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给出一定时间让其自行纠正,取得相对人的谅解;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过错,而且拒不纠正的案件,坚决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去年10月,原告蒋某向秦淮区建设局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材料,但建设局在法定时间内未予审批从而引起诉讼。秦淮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及时与建设局沟通,指出其存在的过错。区建设局在收到诉讼状副本后三日内作出了审批决定,解决了当事人诉求的问题,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规范提高协调效力
去年10月,建邺法院行政庭先后受理了4起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执行欠缴残疾就业保障金的非诉执行案件。在办理此案中,承办法官就该案进行了听证,给被执行人充分的话语权。在听证中,法官通过对执行法律依据的质证,使被执行人懂得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定义务,被执行单位当场表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4起案件仅用10天就全部执结。
南京中院针对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尖锐的情况,在行政诉讼协调中全面推行扩大协调主持人、扩大协调参与人的“双扩大”工作方法,即审判人员在协调案件中遇到困难时,庭领导及分管副院长可以参与主持协调,在涉及地方中心工作以及重大敏感性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争取党委、人大等领导协助主持协调;邀请案件有关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的亲朋好友参与到诉讼协调之中。去年有近30起敏感棘手的行政案件在党委、人大的关心支持下得到妥善解决。
预防消弭纠纷在早
结合审判,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是南京法院预防“官民”纠纷的其中一项措施。去年,该市两级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近30条,较好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去年11月,玄武法院在审理冯某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不履行职责一案中,发现工商玄武分局与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在对冯某申诉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事项,都认为没有调查处理的职能。玄武法院认为,食品管理事关重大,不应当在政府的管理过程中出现真空地带,故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工作协调,理清类似问题的监督职责。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很快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使该类问题得到解决。
|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
|
|
| -= 特别报道 =- |
|
|
|
| -= Google搜索 =- |
|
|
|
|
| -= 热点信息 =- |
|
|
|
| -= 热点评论 =- |
|
|
|
|
| -= 在线调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