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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眸200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和工作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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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1-04 15:01:32 来源:法制日报 |
http://www.yfz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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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渐入人心 |
编辑寄语
回首,2006年中国政法战线:打黑除恶、剑指商贿、平安建设、司法调解……如繁星闪烁,目不暇给。但“人之行意所使”,因此,在2006年,中国政法界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理应是最大的亮点。
事实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实成为这一年政法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关键词。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深入,政法队伍的执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水平进一步提升。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深入每一个和法治有关的工作实践。有一个十分明白的道理,只有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才能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当我们回望过去的一年时,我们不能不为此大书一笔。
司法鉴定管理局登场新理念从纸面变行动
2006年12月27日,记者费尽周折,终于“逮”住了司法鉴定管理局首任局长霍宪丹。
“司法鉴定要为司法公正服务。”看似平淡无奇的开场白却颇含韵味。
提起司法鉴定,人们很容易想到过去曾一度存在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的状况。由于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与分散管理,不仅造成司法鉴定资源的巨大浪费,还导致司法鉴定出现资格乱、程序乱、标准乱的“三乱”现象。
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就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将过去的政出多门,在法律上明确为国家实行统一管理。而司法部在2006年10月9日行文正式对外宣布司法鉴定管理局成立,则标志着“这一司法理念的进步从纸面化为行动”。
目标直指“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司法鉴定管理局的成立,“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成果,是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新起点”。霍宪丹这样评价。
新成立的司法鉴定管理局主要承担8项职责:研究提出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负责起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司法鉴定的宣传、理论研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的技术合作;指导司法鉴定技术研发;指导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实施工作;承办指导司法鉴定协会的具体工作。
“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鉴定局对于司法鉴定的管理是以‘三大类’为基础和重点,通过准入管理、名册管理、执业管理和处罚管理,维护正常的鉴定秩序,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的各项工作。”霍宪丹说。
然而,“在短时期内彻底改变过去司法鉴定混乱的局面是不可能的,这需要一个过程。”霍宪丹表示,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央明确提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始终受到法律界、法学界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制度磨合还需要一段时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必须服从服务于诉讼模式和审判方式的改革,它是一种司法保障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定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新任务、新要求。
霍宪丹说,司法体制改革体现在司法理念上,是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要为打击犯罪服务,为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归根到底是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记者 于呐洋)
逾八万民警沉入基层诠释执法为民之理念
2006年12月28日晚8时,登陆互联网,百度一下“警力下沉”,须臾之间,58200篇相关网页铺天盖地。而谁曾想到,在2006年2月7日之前,“警力下沉”对于全国的广大民警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
2月7日,北京亚洲大酒店。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武和平在通报全国公安系统2006年工作重点——“基层基础建设年”情况时所说的一个数字,让所有在场的媒体倒吸一口气:“新增的公安编制要充实到基层一线单位,基层所队实有警力要占所在公安机关或部门、警种总警力的‘85%’以上”。
“85%”的警力沉入基层,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也不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眼球”,而是经过公安部党委深思熟虑、高瞻远瞩的大手笔。
“在甘肃敦煌,地处罗布泊的派出所管辖1.6万平方公里,只有5名民警,遇到报警和求助,群众就点起狼烟,这种古老的报警办法至今仍在使用。”武和平不无忧虑地介绍说。
“目前,老百姓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百分之七八十都在基层。”武和平说,“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在我国警力分布是个水桶状,上下一般粗。金字塔型模式则要求机关的人要少,基层的实干人要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认为,警力下沉是警察职能分工科学化、明确化的必然结果。
“警力下沉,一方面解决了机关臃肿、工作效率低下的弊端,另一方面提高了老百姓的见警率,更好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余凌云说。
事实上,警力下沉是一剂灵药。“沉底”基层的民警精力充沛,开创“错时工作制”,大部分警力“搬”到街面上。民警不再和过去一样,在值班室里“等老鼠”,而是到街面上巡逻“逮老鼠”。昔日“耗子”闹得欢、“猫”却下班的尴尬局面不见了。
闪着警灯的警车缓缓驶过马路;“治安检查”标志牌在路口闪闪发光;骑着自行车的民警,深夜还在小区内巡逻……南京市公安局洪武路派出所所长程建生深有感触地说,“守住了夜晚,就守住了平安”。
“85%”是一根点石成金的“魔术棒”,星罗棋布的警务工作室进社区、下村寨,将办公室开到了老百姓的家门口,不分昼夜地护佑着大街小巷平安。
2006年7月7日,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民警矫振章家张灯结彩,宾客满堂。老矫也是喜上眉梢。原来烟台市第一家“居家式”警务室——“老矫警务室”诞生了。夫唱妻和,老矫负责辖区的治安管理、情报信息收集、安全防范等工作,老伴协助做好了解社情民意、调解邻里纠纷等日常工作,既方便了生活,又方便了工作。
对于基层发生的许多鲜活动人的故事,余凌云这样评价:“无论是大故事,还是小情节,所有的这一切,都是公安机关对执法为民理念的一种很好的体现和诠释。”
据不完全统计,开展“三基”工程建设以来,全国已下沉警力8万多人;2006年1至9月,发生刑事案件334万起,同比下降1.2%,其中多发性侵财类案件下降2%;共侦破刑事案件148万起,同比2005年上升2.9%。其中,命案侦破率85.5%,同比2005年上升2.8%。
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目标直指公平与正义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26年历史画上句号。
这被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迈出的最勇敢一步”,无疑传递出一个鲜明的信号———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正向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阔步前行。
中国有句古话:“人命关天”。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目的在于少杀慎杀、杜绝错杀,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诚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言:“死刑判决事关生杀予夺,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一旦发生冤错案件,什么司法成本都是无可比拟的,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
其实,自1996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五次会议期间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新刑法后,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呼吁就一直没有间断。
这两部法律强调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并明确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由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并没有马上进行。
自20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特定情况,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以来,这些授权就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由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以及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造成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肖扬说。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保持基本稳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我国已经签署并即将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这种形势下,全面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也许是时间的巧合,就在身披“杀妻”罪名蒙冤入狱11载的佘祥林获得国家赔偿的前一天,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肖扬在评价这一改革时说:“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准确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这一政策: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
惩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创和谐稳定法治环境
“2006年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回顾全年工作时作出了这样的肯定。
权威统计数字勾勒出这一“肯定”:
200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2369件38457人,其中大案17449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632人;200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593件,一批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的大案要案被依法查处。
此外,各级检察机关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10769件,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683次;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8463件次,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5870件,提出刑事抗诉2832件,提出民事行政抗诉11633件、再审检察建议5130件。
2006年与往年相比,检察机关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继续上升,撤案率继续下降。
统计数字背后,映衬着检察机关为提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能力及水平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为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加强举报工作,强化信息收集和分析,健全与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
拓宽案源渠道,改进案件线索管理,加强和规范初查工作。
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追逃长效机制以及与外国反腐败执法机构直接合作的方式。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预防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加强对典型案件发案原因、特点的剖析,把握规律和趋势。
加强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民行检察等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缘由
2006年,中国政法界发生了一件令人瞩目的事,一件对中国政法界产生深远积极影响的事,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
不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被提出,是在2005年。
2005年12月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原则部署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高层评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
为什么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这项教育活动?权威人士从5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要经得起新形势新任务的考验,就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头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多元、多变的特点,要在多元化思想激荡中明辨是非,消除各种错误思想对政法干警的消极影响,就必须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政法干警的执法思想;
随着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要求和司法需求日益增强,如果政法干警缺乏正确的法治理念,很难适应要求;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多发,政法干警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的意识,才能保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虽然这些年来各项政治教育活动不断举行,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仍然存在,有的把权力商品化,搞权钱交易,谋取个人私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走上了犯罪道路。政法干警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自觉地抵御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考验,行使好手中的权力。
2006年1月4日下午,在中央政法委办公楼一间不大的会议室里,一个由基层政法干警参加的座谈会持续了近4个小时。
经过反复调查、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定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党的领导。
在2006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五普法中也写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4月12日,凝聚着中央领导和诸多理论工作者、全国政法干警信念、意志和智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正式付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在全国政法干警中产生强烈反响,同样引起理论界极大关注。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做了解读。
广州大学教授李步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居于核心位置。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我国法的本质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水乳交融的。为大局服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体现,是法的核心功能所在,是法治的伟大历史使命。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徐显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法治是社会制度的基本载体,法治的价值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和谐。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生存与发展、和谐与安全等,都是社会成员所需要的价值,而法治就是将这些价值进行排列组合时的制度安排。
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对于树立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06年的秋天较之往年暖了许多。9月22日,中央政法委在依旧是绿意浓浓的北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分析人士指出:这是一种决心,更是一种信念,这种决心和信念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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