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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动态 2007年1月30日 星期二
回眸2006:“公正”“和谐”成中国司法界关键词
2007-01-04 14:31:41 来源:法制日报 http://www.yfzs.gov.cn/
                      二零零六  中国司法界关键词:公正 和谐

    编辑寄语

  2006年岁末,我们急匆匆奔向年终特稿的高地,回首,凝思。

  回眸2006,回眸2006年司法界重大新 闻事件,我们发现,“公正”、“和谐”跃然而出。“公正”,司法之根基,“和谐”,社会之根本,我们现今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它。

  2006年,中国司法界在法与社会和谐方面、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作了巨大努力,改革举措和新闻事件不断出现。我们无法在一块特稿专版全部囊括,于是,我们选择了我们认为最亮的“星”。

  我们试图摘取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司法调解被提到重要新高度、治理商业贿赂取得成效几个司法界的亮点,回顾、备忘、期望。

  目的:希望读者看到法治的希望,增强对法律的信心,使我们的社会更和谐。  

    为了不让“枪下留人”再度上演

    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2006年,中国司法界最引人关注的新闻事件当属死刑复核权将于2007年1月1日全面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届时,所有死刑案件的复核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这是死刑复核权下放二十多年后的正式回归,也是新中国死刑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纵观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时间表,我们看到了学者们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坚持不懈地进行呼吁,同时也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做出的种种努力。

  ■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

  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

  ■提出给死刑被告人多一次说话的机会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两会”上表示,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要求死刑二审检察官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

  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有关会谈纪要,规定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

  ■最高院增三个死刑复核庭数百名刑事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增建了3个专门负责死刑复核的法庭,又从各地选调了数百名法官,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

  ■死刑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释即将发布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2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大会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就绪。有关死刑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释即将发布施行。

  死刑核准权收回是法治精神的回归

  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普遍认为:收回死刑核准权更加符合法治精神,更加符合程序正义。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导致上诉审与复核审合二为一,死刑复核名存实亡。而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程序就会更加正义。收回死刑核准权使死刑案件质量更有保障,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动一子而全盘皆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将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称为一着“妙棋”,将带动一审、二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也将因之改变。


  法律建议与期望

  在死刑复核权即将正式回归最高人民法院之际,一些学者也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完善死刑辩护制度,制度设计上应有强制性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并不能以任何借口排斥律师辩护。

  2、死刑案件的证明:重要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的证明标准。

  3、被告人应有向法官当面辩解申诉的权利。必要时法官应亲自下去或是通过网络等见面审,可以把死刑案件的被告人集中关押在地市一级,付出更多人力财力也是必要的。

  4、在媒体上公开死刑案件,争取社会认同,加强舆论监督。

  5、死刑被告人没钱聘请辩护律师时应给予法律援助。

  6、检察机关应有一定程序上的参与权、监督权。

  7、在死刑复核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不应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直接改判。

                            司法调解被提到了新高度

                             聚焦2006年司法调解“新风景”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此间表示,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司法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至此,司法调解被提到了新的高度。

  2006年强力推进司法调解

  2006年3月11日,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人民法院要继续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加强司法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6年10月8日至11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必须确立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向各级法院提出要求: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要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使被害人依法获得物质赔偿。

  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上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地方法院纷纷创新司法调解

  厦门法院不再来案即立,法官将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解决方式。当事人如果到福建省厦门市各级法院打官司,法官可能会鼓励当事人在多种解决矛盾的方式中选择最佳方法。

  山东省临沂检察院试行“刑转民”新机制,轻伤害不急着起诉,先行调解。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把闽南茶文化融入诉讼调解中,创造并推广“茶桌调解法”。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完善庭审程序和“预审法官”制度,一次开庭成功率达到90%以上。

  当事人来到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可以申请选择五种庭外和解方式。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成立特约司法调解组,民商事案件处理时间平均不到一个星期,最快的只用了几个小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和解制度。

  司法调解存在隐忧需注意

  ■谨防“以判压调”

  ■谨防片面追求高调解结案率

    ■谨防利用调解进行权力寻租滋生腐败

  司法调解与判决等其他裁判方式相比在定纷止争方面有天然的优势,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法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法官滥用职权,“以判压调”屡见不鲜,也滋生了司法腐败。据某法院统计,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83.3%的法官更希望以调解方式结案,只有16.7%的法官更希望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不能上诉,也很难再审,反复申诉的案件也少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少了,法官个人不必承担错案风险性,减少了因为办错案带来当事人与社会的指责与政治利益上的损失,法官群体也减少了时间成本,节约了资源。为此,法官与法院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更倾向于调解而不是判决。

  另一方面,正因为调解没有判决规定详尽、严格,意味着法官在调解中具有更大的权力,更少的监督与制约,更大的自由度,促使许多法官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滋生了大量的腐败。

  很多有识之士认为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实践中个别法官为了完成调解率的任务指标,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影响司法公正、造成当事人不满等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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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历程回顾

  我国司法调解的历史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建国前,陕北解放区出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当时陕西陇东地区高等法院审判员马锡五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经常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这种审判方式简便易行,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并在建国初期得到发展。

  第二阶段,在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这段时间,即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曾一度出现把民事调解的方式推向极端,片面强调“调解为主”。当时民事审判工作有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调解为主”。由于片面强调调解率,使民事调解工作出现久调不决、强迫调解、欺骗调解等弊端,有的法院工作陷于被动,群众认可程度差。

  第三阶段,从民事诉讼法颁布,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段时间内,立法上针对“调解为主”的弊端,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工作方式。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保障,一些暗箱操作、法官包揽诉讼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法院系统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强调法官坐堂办案、重判轻调的倾向,一些地方上诉、申诉案件增加。

  第五阶段,近年来,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文件指出,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2006反腐利剑直指商业贿赂

  2006年1月,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召开,治理商业贿赂被确定为今年反腐倡廉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及时地为在经济领域打击权钱交易提供了法律武器。

  中央纪委、监察部透露,2005年8月至2006年10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376件,涉案金额37.66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3128件,占案件总数的23.4%;涉案金额9.68亿元,占总金额的25.7%;涉及厅(局)级干部71人、县(处)级干部543人。

  2006年以来,全国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力度加大,各级监察机关、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2535个,涉及金额6.06亿元。医务人员上交“红包”、提成2.4亿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06年1月至11月,我国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共立案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593件。

  在治理商业贿赂行动中,一些知名企业“榜上有名”,一批高官纷纷落马,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有,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昔日的“抗非英雄”罗耀星涉嫌接受疫苗供应商贿赂1118.5万元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接受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贿赂被判有期徒刑15年,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受贿被判无期徒刑,陕西省建设厅村镇处原处长曹仲军收受房地产开发商的371万元贿赂被判无期徒刑。

  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了交易成本,同时,商业贿赂还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但目前,我国在打击商业贿赂中,还存在执法主体混乱、执法尺度不一、行政执法手段单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等问题,这些都亟待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2006反腐备忘录

    上海社保基金案

  由张荣坤担任董事长的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0日发布公告称,接到有关司法机关的通知,张荣坤董事长已被依法逮捕。至此,张荣坤成了上海社保案调查至今第一个被公开宣布已被逮捕者。另外,由于涉及上海社保资金案,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被立案检查、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也接受审查。

  建行原董事长张恩照案

  2006年11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0年至2004年期间,张恩照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400万余元。

  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案

  2006年4月4日,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达昌为帮助中川国际公司动用解决欧文电站索赔问题的专项资金,以解决企业困难为由,隐瞒真实情况,影响其他省领导同意动用专项资金4290431.49美元,致使其中3849985美元被请托人挪用后损失。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案

  2006年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认为,刘志华的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决定免去其副市长职务。中央纪委、监察部已决定对其立案审查。

  陕西商洛市原市委常委张改萍案

  陕西省商洛市原市委常委、商州区原区委书记张改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干部任用等请托事项中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6.9万元一案,2006年7月4日,张改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这起案件无疑成为2006年最受关注的女贪官腐败案件。

  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案

  2006年9月18日,中共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侯伍杰在担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兼太原市委书记期间,接受时任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建伟(另案处理)希望晋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的请求,三次收受邵建伟给予的折合人民币88万余元的款物。

  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案

  11月29日,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王昭耀非法收受44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4万余元,另外还有81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阜阳中院腐败窝案

  2006年8月底,安徽阜阳中院院长尚军(女)、刘家义、张自民,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立案侦查并审查起诉。

  2006年10月25日,官至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的尚军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同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自民在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张自民被指控涉嫌受贿88万余元和58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2月7日,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家义涉嫌职务犯罪案在滁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刘家义接受包括12名法官在内的贿赂90余万元。

    2006刑事大案备忘  

    邱兴华故意杀人案

  2006年7月14日晚,邱兴华持斧头、弯刀将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内工作人员和香客等十人杀死。7月31日,邱兴华逃至湖北省随州市万福店农场,将魏义凯一家三口砍伤,魏义凯死亡。10月9日,邱兴华一审被判处死刑。12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法庭上,邱兴华的辩护律师代表邱兴华的家属提出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法庭当庭没有答复。因在此之前有精神病专家认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此案引起了人们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讨论。

  “金融第一骗”国洪起案

  2006年3月15日诈骗1.8亿余元的“金融第一骗”国洪起走上被告席。6月22日,法院一审判处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艾绪强王府井抢劫车辆撞人案

  32岁的河南农民艾绪强为报复社会,蓄意抢劫车辆后到北京王府井大街冲撞人群,结果致3死6伤。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艾绪强犯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并赔偿7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此案判决后,身无分文的艾绪强如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余万的经济损失,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刘招华涉嫌制造冰毒案

  6月26日,曾经被公安部悬赏20万元通缉的A级通缉犯刘招华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刘招华被控制造冰毒约20吨,制造冰毒数量全球最多。

  兴仁县县长一家被害案

  2006年11月28日,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家住该市市区的兴仁县县长文建刚等6人被杀害于家中,遇害人包括文建刚的妻子、儿子、岳母、姐姐和保姆。12月1日,犯罪嫌疑人曹辉被抓获归案。

  石悦军杀害12人案

  2006年9月24日,吉林省柳河县柳南乡36岁的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害通化县二密镇畜牧站副站长王玉良和其妻子及父母一家4口后逃跑,中途又接连杀死杀伤多人。吉林省公安机关调集武警千余名和民警、民兵预备役和群众1.2万余人搜捕。9月29日,石悦军被抓获。11月25日,杀害12人的石悦军一审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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