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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第一案透视
2006-07-26 09:48:27 来源:
    【南京日报报道】 2006年2月2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长生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涛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6万元。全国首例以侵犯著作权惩罪惩处盗版经营行为的案件至此“落槌”。


    以侵犯著作权罪将盗版分子送进监狱,夏长生案开了全国先河,办案机关玄武区法院和检察院也走出了国内同类案件司法实践的第一步。作为一起“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判例,夏长生案的司法实践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并在全国推广,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援引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证明,因此成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进程中的标志性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案也对盗版分子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得知卖盗版会判刑,短短几个月内,珠江路上一批多年从事盗版经营的违法业主主动转向了正版经营。


    从某种意义上说,夏长生案法槌虽落,“余音”未了。


    惩治盗版真正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精神


    夏长生,何涛,珠江路上12家盗版音像制品经营大户之一,在盗版经营活动最为猖獗的时候,这12家“大户”贩卖经销的货源一度占到南京盗版音像制品市场的80%。


    在去年6月一次突击执法查处中,夏长生、何涛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夏长生、何涛各出资5万元,自2004年5月起从广州等地购进盗版碟及淫秽光碟贩卖。


    以何种罪名对夏、何二人提起公诉?执法部门非常谨慎。玄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玲伟告诉记者,按照以往的做法,贩卖盗版碟面临的通常是行政处罚或者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是这样就无法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也难以起到从法律上打击这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的效果。


    据了解,对卖盗版碟片者,现行《刑法》有3条可以适用: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夏长生案为什么没以非法经营罪起诉?陈玲伟介绍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卖盗版首先应该考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条款,而不是非法经营罪这样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与非法经营罪相比,侵犯著作权罪更符合“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刑事政策。


    “第一案”成为指导性案例

    由于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立法上的定罪“门槛”比较模糊,取证要求高等原因,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盗版分子立案审判一直是司法界面临的一大共同难题。夏长生案审判长、玄武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庞晓庆说,过去一般盗版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非常困难。


    根据2004年底高检、高法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刑法第217条和218条有了明确的构罪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罪经营数量1000张、违法所得5万元这样的起刑点,使惩治盗版者有了新的法律武器,夏长生案的判决就是对这一司法解释的首例运用。


    玄武区法院刑庭庭长杨荣表示,“开全国先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以前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维护的是市场秩序,是公权,而侵犯著作权罪,维护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属于私权。这更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也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以及中国对“入世”承诺的履行。


    据了解,夏长生案判决后,玄武区人民法院又先后判决3起盗版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法院已经肯定了夏长生案对全国同类案件审理的案例指导意义”,杨荣说。以前盗版打而不绝,现在盗版者主动“投诚”“在夏长生案判决以后,原来珠江路上非法经营盗版的12家大户,目前已经全部主动转入正版市场经营”,对于这起案件引发的社会反响,玄武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该案对珠江路软件产业发展的推动超过以往任何一次盗版执法查处。


    夏长生案的震慑作用是巨大的。以前查处盗版是行政处罚,一般是没收盗版碟,顶多再罚点款,盗版分子不怕。可是自从夏长生案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珠江路上的盗版分子纷纷销声匿迹。


    南京市文化局市场稽查队员说,以前查盗版,今天查一家,第二天还是满街都是。现在不同了,珠江路上卖盗版的,见了稽查队员拔腿就跑,哪怕丢了货也不敢被抓。盗版分子的气焰已经彻底被压制住了。前不久,南京17个卖盗版者向执法机关主动“投诚”,转向做正版,他们每个人都是有几百个下家的中游批发者,这标志着盗版势力在南京的市场迅速萎缩。

南京日报记者 刘晓 通讯员 胡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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