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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大局 构建和谐----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教育学习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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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06 12:29:35 来源: |
http://www.yfz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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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下区公证处 刘 劲 |
法律和道德是现代社会的两大社会规范体系,各有各的作用,不能相互代替。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目标的内在要求。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教育,明确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适时的。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服务理念
知易行难,行重于言。一个现代社会在总体上是开放和宽容的,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依然有自己的底线和准则。在我们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道路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公民理应恪守的底线和准则。它的是非标准鲜明,价值导向明确,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具体化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于进一步匡正社会风气、提高文明程度,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八荣八耻”荣辱观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主要是因为这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覆盖了公民行为的不同层面。它既包含了每个公民对国家的态度,这是公民成为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公民的归属感和角色认知;也包含了公民对他人的态度,这是公民权利实现、构建社会和谐的前提。它既有对国家各类工作人员的要求,只有服务人民才能回归公仆角色,才能抛弃官本位,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也才能发展民生,实现社会进步;也有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崇尚科学、辛苦劳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是对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在内的每个公民的一般要求,因为一个社会如果它的公民愚昧无知、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和骄奢淫逸,那这个社会将是勾心斗角、物欲横流、道德败坏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富强、民主、文明都是一句空话,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一靠法律规范,二靠道德约束。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底线。任何公民违背法律,都要受到国家的强制制裁。而道德是一种高标准和高要求,同时也是一种"软约束",它靠社会舆论的支持、鼓励或谴责,来抑扬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个体的行为符合主流道德的要求。当前,在一些法律未涉及的领域,主要靠道德来发挥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2006年上半年,我处坚持区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文明服务、依法办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施行,我处充分运用公证法学习活动的成效,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积极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继去年的"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为公证业奠定了良好的执业环境基础上,今年展开的"公证岗位训练活动",进一步促进了我处完善内部运作体系,推进高素质公证人员队伍的培养。依据市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公证岗位训练活动的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各项配套学习制度,组织落实好"公证岗位训练活动"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根据区司法局的会议精神组织学习了《2006年白下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白下区司法局2006年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按区司法局的要求,在公证处下一步的工作中:第一,努力拓展业务,第二,提高专业技能,第三,积极为政府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我处的公证业务在严格办证程序,保证办证质量的基础上平稳有序地发展。
二.巩固活动成果,确保服务质量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论述中概括法德关系的最精妙之语。它既从正面肯定了法的强制性,又从反面强调了德的规制力。以遵纪守法为荣,既强调了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不容践踏,又教育了全社会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道德标尺。以见利忘义为耻,既蕴含着"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德警戒线,又隐藏着惩治危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法律制裁鞭。德治与法治并重,教育与惩罚结合。将法治寓于德治,以德治推动法治。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因而也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核心,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同一切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分水岭。法律服务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宗旨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核心内涵是高度一致的,是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法制载体。法律服务行业能否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形象,直接影响着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三. 服务政府工作,发挥保障职能
知荣明耻,重在实践。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法律服务的各项建设工作相结合就要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工作,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分清荣辱观上的是非,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对那些不以荣为荣,不以耻为耻的事情,需要我们把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让扎根内心的崇高道德约束外在的行动,让人们不愿为、不想为;需要大力弘扬社会正气,营造扬荣抑耻的良好氛围,让人们不耻为、不屑为;需要从制度层面入手,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让人们不能为、不敢为。如此多管齐下,相互促进,方能形成良性循环,匡正社会风气。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意义,在于加深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识,增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性;在于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法律服务行业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和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从而使法律服务队伍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者和推动者,为改善社会风气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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