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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将立法保护重要近现代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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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01 11:42:12 来源: |
http://www.yfz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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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 新闻提示:我市拥有大量的近现代建筑和建筑群。据市规划局统计,仅我市主城区内就现存民国建筑和民国建筑群数千处,具有研究价值的重要民国建筑有248处约320栋。这其中相当一部分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但也有不少重要近现代建筑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范畴。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了解到,为更好地保护这些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近现代建筑,我市将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248处重要近现代建筑呈“一线八片”分布
据了解,我市的民国建筑和建筑群的分布受民国时颁布的《首都计划》影响,分布为一线八片。一线是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东路—中山陵这一历史性道路及两侧大量的民国官邸建筑、公共建筑及行道树。八片为:一、北极阁—鸡鸣寺片(以中央研究院、中央大学、宋子文公馆为主);二、颐和路—宁海路片(以北京西路两侧民国公馆区,金陵女大建筑群为主体);三、新街口—汉口路片(以新街口数处银行建筑及金陵神学院、天主堂、莫愁路等金融、宗教建筑为主);四、鼓楼—汉口路片(以马林医院及金陵大学建筑群为主的教会建筑);五、傅厚岗—高楼门片(以民国时期高级官员官邸集中区域为主,如李宗仁公馆等);六、长江路片;七、东郊片;八,太平南路片(以圣保罗教堂、建康路及数处银行为主)。
据介绍,这248处民国建筑中被列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5项19处,省级44项67处,市级12项。从使用性质上分为行政建筑、纪念建筑、文教科研建筑、宗教建筑、使馆建筑、公共建筑、官邸建筑、工业建筑、交通建筑、民居建筑等10类。在式样上则分为中国传统宫殿式、西方古典式、新民族形式和早期西方代表派等4类。
对未被列为文保单位的重要近现代建筑分级保护
据了解,此次将要出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将本市范围内近现代建造的建(构)筑物,与重大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活动有关的;反映南京地域历史文化特点的;与民族工商业等产业发展有关的;著名人物的出生地、重要居所或者重要工作场所;建筑类型、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近现代建筑艺术和技术特色,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著名建筑师主要代表作品等,确定为重要近现代建筑。其中,已经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或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重要近现代建筑按照三个级别分类保护。一级保护为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二级保护为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三级保护为建筑的标志性构件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等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建筑外观空间格局等不得擅自改变
除对重要近现代建筑分三级保护外,此次将要出台的条例还规定,重要近现代建筑的使用性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相关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明确修缮、保养责任。所有人、使用人转让、出租优秀近现代建筑时,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在使用重要近现代建筑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变优秀近现代建筑外观;擅自改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私自拆卸建筑构件;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行为。不得在重要近现代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灯光照明设备,以及空调、遮雨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对于擅自改变重要近现代建筑空间格局和景观特征的;改变原有建筑外观的;损害历史文化风貌的;擅自改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私自拆卸建筑构件的;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牌的;不按保护要求修缮,或者私自修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罚款等处罚。
南京日报记者 朱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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