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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动态 2006年8月4日 星期五
陈勋儒委员呼吁 法律文书应全方位公开
2006-03-12 14:33:08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http://www.yfzs.gov.cn/
    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6-03/12/content_281110.htm

  法律文书公开,是我国宪法和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陈勋儒委员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提案,建议加强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建设。
  陈勋儒委员认为,公开法律文书是审判公开精神的重要体现,对于保证公众行使对社会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法制教育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陈勋儒委员认为,法律文书公开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我国目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必须向社会公布,但在制度上对法律文书公开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公开、不完全公开的行为缺乏强制制约措施。一些法院对公开审判的认识片面,错误地认为法律文书的公开不属于公开审判的范畴;公开的范围往往取决于法院自身,一些法院只将一些优秀、典型的法律文书公开,有些公开的法律文书隐去了质证情况等相关内容;一些法院为公众查阅法律文书设置障碍,不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员或者组织查阅法律文书。
  陈勋儒委员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强法律文书公开的制度建设,使法律文书公开具有规范性和制度约束性,成为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陈勋儒委员建议:首先要明确规定法律文书必须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并明确规定例外的情形。
  其次法律文书公开的内容应当是全方位的,包括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和辩论的观点、法庭裁判的理由和结论等所有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内容;法律文书中应当公开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这是司法透明的根本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开应当遵循简明、全面、准确、具体等原则;裁判文书作出后,为了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法官应当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就裁判文书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和正当性解释。
  第三,公开的形式,除了公开宣判外,还必须定期发表、公开出版法律文书,并同时在网络等媒体公开。将全国所有法院的法律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是最低限度的司法公开的要求。按照现有的技术条件和物质水平,对全国绝大多数法院来讲,上网公布法律文书供民众自由查阅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应当明确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上网公布,例如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在网络上公开。对边远地区个别尚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基层法院,也要规定设立“文书查阅室”,供当事人及其他群众查阅。
  四是应准许公民自由查阅存档的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需要经过许可外,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查阅所有审结案件的法律文书,并允许复制和抄录。
  五是对违反法律文书公开规定的,采取强制制约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允许公民对法院不公开、不完全公开法律文书的行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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