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记者吴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
据介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伪造信用卡和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中的“信用卡”含义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电子支付卡。随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对电子支付卡的管理,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这样,司法实践中对伪造或者利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进行的犯罪活动,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认识。有的案件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有的未作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以利于统一执法,打击犯罪。
解释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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