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全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肖中华教授介绍说,刑法的规定基本沿用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 规定》的立法模式,但究竟什么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属法官自由裁量范围。
于是,同样的罪行,根据法律却可能得到几种差别巨大的量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3月17日,创下安徽50年反贪史之最的“安徽第一贪”尹西才一审被判死缓(贪污人民币57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余元,不明来源财产人民币1901万余元)。
“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一时成为相关部门极为关注的话题。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
量刑规则要明晰
据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教授介绍,2003年,江苏省高院把量刑问题研究正式确立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最终形成了《量刑指导规则》,在江苏全省审判区域内发布实施。
记者从上海市有关方面获悉,最迟到今年年底,上海有关刑罚量刑的指导性规则也将出台,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知情者透露,上海的“量刑指南”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过程中。他说,此次“量刑指南”制定的目的在于相对地规范上海市各级法院的统一量刑尺度,对于常见多发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的犯罪将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一致性。“我们力求做到同一个法官在不同的时期,或者不同的法官对待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或者不同的法院在对待相同或类似的案件的时候,都能够做到相对统一的司法判决。” (新民周刊)
来源:肖华东 作者: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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