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分析涉“娃娃房”纠纷处理难点并提出建议
随着家庭资产的积累,许多夫妻出于各种目的,把自己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数量日益增多。这种房产,人们通常称之为“娃娃房”。登记之后,如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他人对房屋行使撤销权,会重新引起对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屋的变更,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据司法统计,近五年来,溧水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有63件,大多以判决结案,而且引起的上诉情况也较多。在对近年来“娃娃房”案件审理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认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主体、客体、内容关系较为复杂。法律关系叠加,对房屋产权归属的重新认定,往往会牵涉到婚姻、抵押、赠与、典当等多种法律关系。牵涉范围较广,涉及到开发公司、房管、银行、工商、土地等部门。登记时间不一,有离婚前、离婚中、离婚后。行使方式不一,有的是夫妻双方或一方行使撤销登记,有的是案外人行使撤销登记。登记主体多种,有的单独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也有的夫妻与未成年人名字混同登记,体现为共有关系。表达关系不一,有的明确表现为赠与关系,有的则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表达内容较多,有的是以房屋折抵子女抚养费,有的是纯粹赠与。主体登记不一,有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去相关部门登记,有的是夫妻一方登记。客体登记繁杂,有的夫妻房屋产权关系明晰的关系登记,有的是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权属待定的房屋登记。案件类型多重,体现在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纠纷,撤销权纠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中等。
二、审理标准难以掌控。实践中,对“娃娃房”的所有权性质认定标准不一,无相应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把握标准上,对于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其赠与的意思如何认定,是否真正属于未成年人所有,意见不一。矛盾大,对逃避债务、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认识的尺度难以掌握,从而引起审理时间长。对于撤销或变更,法官自由裁量的标准不一。适用法律上,有的适用合同法,有的适用婚姻法。调解难度大,夫妻双方往往争执不下,都要占有房屋,或以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来实际掌控房屋。
三、执行难度较大。因裁判文书的处理仅囿于对房屋登记权的处理,并未对房屋相应的其他担保物权进行处分,对于登记的撤销,如涉及到房屋按揭或抵押时,开发商、银行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不予以配合。执行过程中,会引起担保、房屋买卖等新一轮的纠纷。
针对此类案件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审判实践,溧水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提醒社会民众,对“娃娃房”的赠与及登记不要过于随便,当三思而后行。房屋物权一旦设立,其变更、转让和消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提醒金融部门,对此类房屋产生的担保要慎重。
二、加大调解力度。着重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在撤销房屋登记时,要注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医疗费用。妥善处理相邻的其他法律关系,在明确房屋的归属上,发挥房屋的最大效用。
三、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逃避债务而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要予以撤销。
四、根据当前社会的变革及形势的发展,对“娃娃房”处理的相关立法条文在婚姻法中本身不多,而且民法通则中立法已明显滞后。因此,对于“娃娃房”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解释,予以细化规定说明。(朱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