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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2003-06-12 15:38:52
【法规分类号】111301198601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
【颁布日期】1986/07/10
【实施日期】1986/07/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刑法
【文号】法工委发文(1986)32号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践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作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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