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4日
星期一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国家法律法规(2001年之前) >> 国务院行政法规类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http://www.yfzs.gov.cn/ 2003-07-14 15:36:03
【法规分类号】112701197801
【标题】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78/01/07
【实施日期】1978/01/0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教育
【文号】
【题注】
【正文】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战线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建设.它直接关系到扩大和加快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是提高教育质量,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希望你们加强领导,深入揭批“四人帮”炮制“两个估计”,破坏教育事业,破坏教师队伍建设的罪行,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改进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加速发展和认真办好师范教育,努力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以适应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化大革命”前,中小学教师队伍是在党委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对此,“四人帮”诬蔑为“搞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一统天下”.近几年来,多数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不能管理教师,也不能管理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教师被随意借用、调出,教师编制被随意占用.湖北省教育局反映,其他部门借调半年以上和调出的教师约占教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每年约有二万名教师不在学校工作.广东省教育局反映,该省各级行政部门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共四千余人.

     二、数量本来就很少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不能如数分到教育战线.浙江省近几年来高师毕业生只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分到教育战线.河北省去年只有一半左右的高师毕业生分到教育战线.

     三、自然减员得不到如数补充.广东省几年来公办教师自然减员一万三千余人,只补充了三千人,使老弱病残教师得不到及时的妥善的安排.

     这种状况,严重影响到师资队伍的建设,严重影响到扩大和加速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也严重影响到教育质量的提高.

     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党中央领导下,许多省委加强了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山西、浙江、河南等省委已决定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师范毕业生的调配等人事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对解决教师归队问题、民办教师管理问题等,提出了明确的措施.参照一些省委已作出的决定,我们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公办教师的管理、调配工作,应由县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的调动,需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二、高师、中师毕业生应全部分到教育战线工作.高师、中师毕业生的分配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共同制定,派遣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

     三、公办教师的自然减员,应由教育部门于当年如数从民办(代课)教师中选择补充.

     四、各级行政部门不应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已占用的,应由人事部门妥善安排,尽快退还.各部门、各单位不要任意借调或抽调教师作非教学工作.已借调的教师,应一律回学校工作.近几年来,已调到其他战线工作的教师,本人适合教学工作的,应尽量调回教育战线.凡不按上述规定,继续占用教师的,教育部门停发工资.

     五、加强对民办教师的管理.选用民办教师,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民办教师的任用,要本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经学校、大队提名,公社选择推荐,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包括文化考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辞退或调换民办教师,也需征得学校同意,由公社提出,报县教育局批准,并收回任用证书.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发表评论]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给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 (2003-07-14 09:26:47)
  •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 (2003-04-01 10:16:21)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教师购买统建房产权问题的批复 (2003-03-31 11:13:23)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暂行规定的批复 (2003-03-31 10:54:59)
  •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2003-03-27 17:19:39)
  •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教育厅《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03-26 16:23:42)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03-03-21 16:16:50)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1年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 (2003-03-21 11:18:19)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将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的通知 (2003-03-20 11:03:41)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03-03-17 15:11:23)
  •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交通教育信息中心承制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njsfzw@wtolaw.gov.cn
    Copyright © 2002-2003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