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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
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07-14 14:13:12
【法规分类号】112602198803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失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8/08/27
【实施日期】1988/08/27
【失效日期】2001/10/06
【内容分类】人事
【文号】国办发(1988)42号
【题注】(注:《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已失效 2001年10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本文失效)
【正文】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本文略)和《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为鼓励科技人员长期有效地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工作,形成一个好的科技投入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进入经济建设,实现黄淮海平原开发目标,特就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范围包括:

     (一)承担该地区农业科研、推广开发项目,并在农村蹲点、住实验基点、野外考察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的科技人员;

     (二)承包当地农业(林、牧、渔、副业、水利等,下同)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

     (三)为参加该地区农业研究与开发工作而到地(市)、县政府兼职的科技人员;

     二、凡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必须有研究、推广、开发项目和承包的任务指标,并由本单位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实行有偿服务,承包任务完成后,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兑现报酬。承包形式,可以采用单项承包、技术入股、综合承包、技术转让、承包经营实体等。国家科研单位和院校应选派合适人员落实到点,并保证主要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凡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人员,除享受正常的出差补助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相应增加以下补助:

     (一)全年累计不足三个月(九十天)者,每人每天补助一元;

     (二)全年累计三个月以上者,每人每天补助二元;

     (三)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下点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的补助,可适当低于上述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四、凡参加该地区农业研究与开发或有承包任务的科技人员,可给予下列奖励:

     (一)专项奖励:全年中有半年(六个月以上)在县以下生产第一线(不含县),并按质按量达到技术服务项目要求、工作成绩显著的,年终可发给不超过四个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

     (二)成果奖励:对开发工作及研究成果,每三年由评奖委员会根据贡献大小、科技水平高低进行评议,择优给予奖励。对于成绩突出者,授予区域开发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予以重奖。评奖委员会和评奖标准细则,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并制定。

     (三)上述收入均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

     五、参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其全年在黄淮海平原县以下单位(不含县)服务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离开后所浮动的工资即自行终止。如果连续三年浮动一级工资,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可在正常工资提升以外,再提升一级。

     六、根据地区开发需要,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国家规定的名额内,留出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对在农村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优先和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有关福利、劳保等方面的待遇,由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照顾。职务安排一视同仁,对成绩突出的,可优先考虑。

     七、本试行办法所需的补助和奖励费用,可在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黄淮海平原农业开发专项费用中支出。并逐步在基金中确定一定的比例,建立科技开发奖励基金。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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