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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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
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http://www.yfzs.gov.cn/ 2003-07-04 15:35:30
【法规分类号】112511200015
【标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08/29
【实施日期】2000/08/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国管房地字(2000)161号
【题注】
【正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保证住房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为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创造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现就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普查的范围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住房情况和拥有产权的住房情况。

     二、住房普查的内容

     (一)职工住房情况,包括有(无)住房、房屋产权状况、使用权状况及房屋状况等(详见附件一)。

     (二)各部门、各单位拥有产权住房的数量、分布和使用情况(详见附件二)。

     三、住房普查工作程序

     (一)由职工本人逐项填写住房情况调查表。

     (二)职工本人、配偶所在单位对所填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要求逐项签字盖章,没有单位盖章和经办人签字的调查表无效。配偶如无工作单位,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三)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01年11月30日前完成《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的填报工作;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拥有产权的住房使用情况调查表》的填报工作。请按上述时限将汇总后的报表和计算机软盘各一份按归口管理范围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

     (四)对部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使用情况的调查,属于自管的房屋,由各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自查;属于委托管理的房屋,可委托房屋管理部门代查。

     四、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和职级等情况的认定时间截止到2000年8月31日。

     五、在完成职工住房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职工住房档案,并由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职工住房档案的具体内容、计算机软件以及住房档案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职工住房或职级等情况发生变动后,应在一个月内持变动情况证明到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七、职工今后在申请住房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应出具由住房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本人住房档案材料。

     八、对没有完成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将暂不核拨住房补贴资金,也暂不审批其经济适用住房的购置、出售和现住房上市。

     对没有如实申报住房状况的职工,一经查出,即取消其本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补贴的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全额追回,情节严重者,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且非常细致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要成立由房管(房改)、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的普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该项工作,同时要做好宣传和相关的培训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口径进行统计调查,不得随意增删报表内容,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

     附件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略)

     附件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拥有产权的住房使用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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