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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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yfzs.gov.cn/ 2003-06-18 13:53:19
【法规分类号】112202200108
【标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7/12
【实施日期】2001/07/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税务
【文号】税委会(2001)7号
【题注】
【正文】    
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动物肉骨粉问题明确如下:

     1.请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紧密跟踪世界各国对“疯牛病”问题的贸易管制动态,一旦有国家采取全面禁止进口动物肉骨粉的贸易措施,则研究我国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问题。

     2.请农业部研究禁止使用动物肉骨粉对国内的影响,同时研究有关替代动物肉骨粉的方法。

     3.在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范围中取消动物肉骨粉(另行发文)。

     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有关技术人员,迅速组成专家组,论证鉴定动物肉骨粉各种方法的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

     5.海关总署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原肉骨粉八位税号下(即:暂不分列税号)分列商品名称,即分为:含牛、羊成份的肉骨粉和其他肉骨粉两类,在明确要求进口商按分类名称如实申报肉骨粉产品类别的前提下,海关凭国家质检总局的通关单放行,并据此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数据暂不公开使用,仅提供给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及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内部参考。

     6.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再研究确定是否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肉骨粉税目、税号进行细化、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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