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1日
星期五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地方法规与规章 >> 浙江省地方法规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通知
http://www.yfzs.gov.cn/ 2003-03-10 11:04:36
【法规分类号】C422002199901
【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0/15
【实施日期】1999/10/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公安
【文号】浙政发(1999)261号
【题注】
【正文】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精神,为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开展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工作,确保号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是推广使用公民身份号码,建立和实施这一新制度的重要前提。为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为加强对全省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省里建立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各地也可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组织,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目标,按期完成任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并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批复》(国函〔1999〕91号)和新修订发布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认真做好全省已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的编号升位和16周岁以下未发证公民的补编号码工作。根据新号码采用计算机编制的需要,现已建立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地区,要结合解决人口信息系统2000年问题,在今年底前完成已纳入计算机管理的常住人口的编码工作;其他地区要抓紧配备必要的设施,尽快建成人口信息系统,争取在明年底前完成常住人口的编码任务。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新领证公民及补证公民一律颁发具有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居民身份证;其他已领证公民,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为其换发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居民身份证。换证期间,两种编号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有效。

     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及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特别是目前还没有配备计算机的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重点扶持,抓紧配备计算机和操作人员。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提供必要的经费,以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公民身份号码的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号码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办理各种证照和表册登记中统一号码名称,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号码登记、使用、管理、核查等有关规章制度。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大力宣传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增强公民对身份号码制度的认知程度,使这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严格标准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各地要落实责任,加强指导,搞好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熟悉和掌握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原则、方法,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号码的唯一性、准确性,防止出现重号、错号和一人多号等差错。在工作部署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全面推开。编码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要按照编制工作要求,采取自查与互查的办法,对编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时间、标准和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制定。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发表评论]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03-25 08:28:10)
  • 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 (2003-03-21 16:27:20)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2003-03-17 15:08:50)
  • 安徽省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2003-03-17 09:49:34)
  • 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 (2003-03-17 09:32:16)
  • 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2003-03-14 09:40:49)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适龄公民应征服役和优待安置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3-03-13 11:13:11)
  • “洋保姆”不合法 中国公民个人不能聘用外国人 (2003-01-28 13:49:19)
  • 公民宪法权利司法保护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举行 (2003-01-22 18:24:05)
  •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交通教育信息中心承制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njsfzw@wtolaw.gov.cn
    Copyright © 2002-2003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