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1日
星期五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地方法规与规章 >> 福建省地方法规规章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销售费用的补充规定
http://www.yfzs.gov.cn/ 2003-04-02 16:21:55
【法规分类号】
【标题】关于国营工业企业销售费用的补充规定
【时效性】失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11/11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厦府(1986)综483号
【题注】(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进一步搞活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对我市国营工业企业提取销售费用的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国营工业企业可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推销费用。全年销售收入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含五百万元)可提取千分之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其超过部分可提取千分之二,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可提取千分之零点二,均列入销售费用开支。

     二、上述提取的推销费应使用于与经营销售有关的费用(包括对从事经营销售的供销人员的奖励和补贴)以及必要的业务往来接待费用,由厂长掌握使用。

     三、厦府〔1986〕综255号文的第三、第四两条规定予以取消,由厂长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使用。

     四、厦府〔1984〕69号和厦府〔1986〕综255号文的规定,如与本文有抵触,均按本文规定办理。

     以上关于销售费用提取比例可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发表评论]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岛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03-04-01 15:15:11)
  •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2003-03-31 14:26:13)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工作的通知 (2003-03-31 09:53:59)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农药的通告 (2003-03-28 10:10:49)
  • 关于实施《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 (2003-03-28 09:08:18)
  • 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2003-03-25 16:30:58)
  • 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通知 (2003-03-20 15:57:33)
  •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2003-03-19 15:19:37)
  •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03-03-14 10:07:20)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2003-03-14 09:32:36)
  •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交通教育信息中心承制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njsfzw@wtolaw.gov.cn
    Copyright © 2002-2003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