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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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yfzs.gov.cn/ 2003-04-01 09:48:46
【法规分类号】C662037199508
【标题】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06/10
【实施日期】1995/06/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厦府(1995)综107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先评估,后立项;先咨询,后决策”的方针,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工程咨询业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咨询业的发展计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指导和帮助工程咨询业务的开展;

     (三)协调和处理咨询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关工程咨询活动的纠纷;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进行初审或审定;

     (五)管理和监督工程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委托厦门市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咨询,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咨询。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承办下列工程咨询业务:

     (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

     (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机会、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

     (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市场调查、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论证等;

     (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标评标咨询等;

     (三)实施阶段的咨询:施工监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人员培训、合同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咨询等;

     (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建设项目的后评价、技术咨询、企业诊断和资产评估等。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咨询:

     (一)厦门市及区、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

     (二)厦门市及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三)厦门市及区、县政府重点工程的基建、技改和企业的搬迁改造项目;

     (四)需进行行业归口、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污染严重及消耗能源、资源量大的项目;

     (五)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建设项目、在境外投资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等涉外工程建设项目;

     (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必须进行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可以进行阶段性咨询。

     违反前两款规定而未经过咨询、评估论证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不予立项;给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所承接的工程咨询任务应与其资格等级相适应。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不同资格等级咨询单位所承接的业务范围,按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接工程咨询任务后,应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承接工程咨询业务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和论证: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厦门市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规划以及近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可靠,经济上是否合理,工程上是否可行;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良好;

     (六)建设单位要求咨询、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咨询文件的编制与评估。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收费,按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相应的资格等级参加全国、省及市的工程咨询协会,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拓展工程咨询市场。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等级、吊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无资格等级证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二)超越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四)故意出具虚假的咨询、评估论证文件或报告;

     (五)违背工程咨询业的职业道德,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本办法对工程咨询业管理未作规定的,按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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