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
星期五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地方法规与规章 >> 福建省地方法规规章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工作的通知
2003-03-31 09:53:59
【法规分类号】C662022199903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12/22
【实施日期】1999/12/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农牧渔业
【文号】厦府办(1999)240号
【题注】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拓宽农副产品加工销售渠道,切实解决农副产品卖难问题,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市场意识,加大促销力度。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副产品销售成为制约农业生产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改变过去重生产、轻市场的传统农业生产观念,增强市场营销意识,树立以销定产的观念,大力推进定单农业、合同农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根据合同、定单安排品种产量。要逐步建立商业信誉,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克服生产的盲目性、随意性。各级领导要把农副产品促销工作摆到发展农业生产的优先位置,花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有关部门要加快营销队伍的建设,强化营销知识的学习,大胆借鉴周边地区(包括台湾地区)的先进促销经验,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促销策略,更多地联络客户,更广泛地建立销售渠道,促进全市农副产品加工销售迈上新台阶,推动农业生产,确保农民增收。

     二、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产销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厦门的实际,逐步完善批发市场+龙头企业+农户的农副产品产销体系。一是加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同安闽南果蔬批发市场的配套设施,突出抓好信息系统建设,以适应电子交易的需要,力争在2000年内在因特网上建立信息网站。同时进一步完善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引进会员制和电子交易方式,使之真正成为区域性的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二是重点扶持一批品牌有影响、产量有规模、对产业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市一级重点扶持若干家年加工量在5000吨以上、或年销售量在10000吨以上的龙头企业;各区重点扶持一批年加工量在1000吨以上、或年销售量在5000吨以上的龙头企业;各镇重点扶持一批年销售量在1000吨以上的企业。三是引导广大农民自愿组织起来,适度规模经营,合理分工协作,组成生产、加工、销售联合体,自主产销,自我平衡。同时主动与大公司建立长期的产销关系,稳定农业生产。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完善全市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体系,确保果蔬及水产品的生产持续、快速增长,确保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保持在合理稳定的水平,确保农民收入与农业生产同步增长。

     三、积极招商引资,发展加工产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住台湾及东南亚地区农副产品加工业向外转移的契机,把引进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作为农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用地要给予优惠,配套设施要及时到位,软件服务要逐步完善,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要广泛吸引兄弟省、市客商来厦兴办蔬菜加工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争取在三年内全市农副产品年加工能力超20万吨,产值超20亿元。

     四、大力拓展市场,多种形式促销。要鼓励经销企业和农户主动走出去,巩固传统市场,拓展新市场。要积极参加全国或区域性的农副产品展销活动,以扩大产品和企业的影响。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农民受益”的原则,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大力组织多种形式的农副产品展销活动,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一、二个层次高、影响广的传统展销活动,长期坚持下去。各级财政要在经费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树立品牌意识,培植名、优、精品。一是挖掘传统品牌潜力,保持名品特色。二是引进外地优质产品,逐步推广扩种。三是依靠科学技术,培植精品和新品种。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品牌影响。力争实现每村一个品牌、每镇二至三个品牌。

     六、培育中介组织,完善产销服务。要改变目前农业生产分散、产销衔接不紧密的状况,尽快建立并完善为农业和农村服务的中介组织,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成立蔬菜、肉类、水产等行业协会,做好产、供、销衔接和农机、农技服务,起到连接企业和农户以及沟通政府的作用。市政府将在启动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

     七、加大政策扶持,全力推进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第一,对列入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在资金、税费、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从2000年元月1日起,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企业,取消超计划用水加价的计价办法,一定三年。第三,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市政府将安排部分资金,对购销量大、价格合理的重点企业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第四,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资金安排、企业改造、进出口权、用地审批、市场管理等方面支持农副产品加工销售。通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我市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工作有质的飞跃,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厦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 大豆加工业“进口危机”提前爆发 (2004-08-22 20:43:28)
  • 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2003-11-12 10:30:0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 (2003-08-04 11:10:21)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06-30 15:37:2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6-26 14:04:07)
  •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 (2003-06-25 15:23:35)
  •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 (2003-06-25 09:34:15)
  •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2003-06-24 15:54:44)
  • 厦门市关于积极促进境外企业和境外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3-03-31 10:11:21)
  • 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2003-03-12 10:57:16)
  •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njyfzs@yahoo.com.cn
    Copyright © 2002-2009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