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C662014200101
【标题】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的通告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厦门市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1/07/06
【实施日期】2001/07/0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物价
【文号】
【题注】
【正文】
为确实减轻群众的药费负担,进一步提高药品政府定价的时效性和透明度,增强对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国家计委决定对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即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定媒体公布的价格水平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与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各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自觉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的通知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厦门市物价局指定《厦门商报》做为本市药品价格的公示媒体。公示的内容包括:1、国家、省制定的有关药品价格及政策。2、我市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3、我市制定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今后,厦门市物价局一般不再转发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药品价格及政策规定。本市制定的集中招标药品临时最高限价及相关政策规定,也只下发到市卫生、医保、药监等主管部门和各区卫生、物价等部门。请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含社会各类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价商店)和生产企业及时通过国家计委、省物价局指定的新闻媒体或《厦门商报》了解和掌握。并自觉、及时准确地贯彻和执行。不得以没有收到文件无法执行为由而免责。也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12358。对药品价格有关规定不明确的。可联系市物价局商品价格处。电话:506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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