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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http://www.yfzs.gov.cn/ 2003-04-02 17:03:08
【法规分类号】A133401199702
【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公安、民政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题注】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正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规章名称修改为:“北京市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非禁放区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礼花弹、民用信号弹等(以下统称烟花爆竹),均按照本规定管理。”

     3、第四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的厂房、库房等建筑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

     4、第五条修改为:“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5、第十二条修改为:“元旦、春节等节日销售期内,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商业零售单位对所设立的临时库房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库房周围必须留有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6、第十三条修改为:“在本市非禁放区内运输烟花爆竹,凭市陶瓷杂品公司的提货单副联专车运输,并用苫布盖严、捆牢,派专人押运。

     “运入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市陶瓷杂品公司持订货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运出本市的烟花爆竹,由购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收货地县、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外贸出口的烟花爆竹,凭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外贸出口的京外生产厂家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北京集中装箱的,凭北京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向集中地的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7、第十四条增加第二款:“不准向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需要穿越禁放区的,必须事前向市公安局申请批准。”

     8、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由市陶瓷杂品公司统一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采购和批发业务;准许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其他渠道采购。凡从外地采购的产品,一律在商标上加印‘北京市陶瓷杂品公司经销’的字样,并报市公安局备案。不得采购、销售危险品种。”

     9、第十七条修改为:“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非禁放区由区、县供销社及其所属基层供销社设立销售网点,但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核准,凭《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

     10、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民用信号弹和口径十二厘米以上的礼花弹,只供应机关单位。由购买单位持县级以上单位证明和县、市公安局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到北京市工艺美术总公司下属的北京礼花厂办理购买手续。”

     11、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除经市公安局批准以外,非禁放区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火车站、电汽车站、机场及公共交通路口;

     “(二)楼顶、阳台、室内;

     “(三)体育馆(场)、公共娱乐游览场所、医院;

     “(四)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地、工棚、仓库;化工区、汽油灌站、煤气灌站、高压线、名胜古迹、公园、农村场院、草垛、山林、苗圃附近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五)市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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