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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yfzs.gov.cn/ 2003-03-19 09:49:01
【法规分类号】C522022200101
【标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0/10
【实施日期】2001/10/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农牧渔业
【文号】皖政办(2001)78号
【题注】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已翻印下发,按该《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施行后,省计委印发的《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计经贸〔2001〕707号)即停止执行。为确保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已经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今年仍然委托各省辖市进行复查;明年复查办法另行通知。对新申报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各类企业,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

     安徽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格认定由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委、省供销社、省农垦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具备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资格认定。对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由有关部门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新设立的企业根据棉花收购、加工需要,建设棉花仓库、工作场所、检验场所等基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报批。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四条 棉花收购资格认定条件:

     1、现有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不少于50万元用于棉花收购的自有资金。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分品级、分长度堆放的棉花仓库以及必要的工作场所,并具有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及水源。

     4、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收购业务人员,包括检验、司磅、保管、财务和警卫人员等,其中棉检人员必须是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5、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分级室(北向自然光或模拟光,20平方米以上)、留样室(20平方米以上)和试轧室(15平方米以上);配备棉花收购必须的合格的检验设备,包括当年有效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衣分试轧机、水分测定仪、衣分秤等。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和保证制度。

     第五条 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并领取或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棉花收购站点,但必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所设站点的县级工商部门备案,并具备与收购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合格的检验设备,配有符合条件的收购人员(包括专职棉检人员),保证棉花收购质量。棉花企业必须对所设收购站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

     1、现有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具有保证分品级、分长度堆放的籽棉仓库、露天货位及成品仓库。加工车间和仓库应结构牢固、设备布局合理、操作管理方便、空气调节和采光较好,并有除尘设备以及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措施。

     3、具有气流输送、清花、轧花、集棉及打包等工艺的轧花生产线。其主要设备为国家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包括80片以上(含80片)的锯齿轧花机(新建生产线轧花机不低于120片),符合行业标准的籽棉清理机,总压力不小于200吨的打包机等。

     4、具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工程师或技师,高、中、初级技工比例合理,主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5、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完备的质量保证制度。具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场所,包括质量检验室、留样室、杂质分析室;配备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的水份测定仪、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天平等检验仪器,以及有棉检工作需要的国家棉花标准。

     6、设立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单个企业的加工能力要达到3万担,并符合区域布局要求。

     第七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在登记的场所可以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购、加工棉花。

     第八条 鼓励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和有资格的纺织企业通过联营、租赁、兼并等形式,加强联合,充分挖掘现有生产能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备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各类企业可向所在当地计委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再由当地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市级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复审后报省计委。省属企业由省主管单位审查上报。

     第十条 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委、省供销社、省农垦局等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企业进行审查,通过认定的企业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计委予以公布,发放资格证书。工商部门根据省公布的资格认定名单和资格证书变更或核发营业执照。新增棉花加工能力应征得当地计委同意。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经资格认定的企业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资格认定不收费。

     第四章 监督处罚

     第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参与资格认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1〕65号国家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未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否则,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资格认定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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