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0日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律协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依照《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 律协各专门委员会是律协负责研究、审查和拟定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规则、议案并且处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接受律协理事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协调和安排,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律师业发展研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研究、探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和思路,探索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协调组织律师业发展战略的实施;确定可持续发展战略调研课题、制订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我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草案;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
第六条 会员奖励及惩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对会员奖励的评选标准,对在律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负责对会员投诉的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与处分;根据我市律师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会员处分规则》;制定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计划及编写培训材料;负责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研究会员违纪的特点,制订预防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律协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规范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并切实加以保护的意见、或建议等具体维权工作;协调与处理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 业务鉴定及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会员奖励及惩戒委员会的要求,对会员承办业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根据会员职称评定的情况,对会员是否具有拟申请的职称业务能力进行鉴定;根据投诉人对会员的赔偿要求,对会员是否应与赔偿进行鉴定;对是否应向保险公司要求执业风险保险理赔进行鉴定;制订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调处执业纠纷。
第九条 执业指导及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组织全市律师开展业务研讨、业务培训、业务交流;组织制定实习律师、执业律师培训大纲及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实习律师、执业律师培训教材;负责南京律师论坛的安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专业委员会业务拓展、业务调研和业务研讨工作;制定有关律师工作的业务规范、指引和标准。。
第十条 对外交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境内外律师的来访接待与交流活动的安排;制定组织我市律师对外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我市律师与境内外律师的交流网络;研究境外律师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则;研究我市律师事务所聘请境外律师的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女律师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开展女律师相关问题的业务研讨;促进我市女律师之间,我市女律师与境内外女律师及其组织的相互交流,提高女律师的业务素质和地位;宣传女律师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协助会员奖励及惩戒委员会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促进我市青年律师之间,我市青年律师与境内外青年律师及其组织的相互交流;研究制定促进青年律师成长的措施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会员奖励及惩戒委员会维护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及法律援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组织我市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律师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在法律援助中心指导下研究、总结维护国防利益等各专项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宣传法律援助典型事迹;编写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代表联络及“两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联络律师代表,收集、反馈律师代表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处理律师代表提案;联络我市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人大、政协任职的律师;协助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前的调研;积极为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进一步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
主任委员应由从业五年以上,具有强烈的公益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律师或从事律师管理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
副主任委员应当由从业五年以上,热心于律师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律师或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1至2名具有责任心和沟通能力的委员为该专业委员会的干事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均由律协理事会任命,任期两年。
任期届满,由律协理事会考核后决定是否连任。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本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审核批准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
(四)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律协或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 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六)完成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必要时报律协分管会长批准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影响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律协秘书处提议,律协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离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公章由律协秘书处统一制作并保管,由主任委员批准使用。公章使用应在律协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委 员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可由律协秘书处、各律师事务所或本专门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主任委员审核批准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公益事业心和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
(三)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专门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三)有权提名增补或提议罢免本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应至少向所在专门委员会提交一份有关促进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或完善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任委员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三)连续三次请假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分的;
(五)有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行为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律协拨款、社会赞助等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专门委员会经费由律协财务部门代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六章 活 动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律师参加。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由秘书处统一协调、督促、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委员必须履行签到手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主任委员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在内部划分若干工作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该工作组的协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南京市司法局或上级律协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