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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06-05 17:01:02

(2006年8月10日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提高全市律师的业务素质,依照《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  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培训、交流的常设工作机构,接受律协理事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协调和安排,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律师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开发、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从专业角度,就国家及地方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传导等活动;
(七)在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内、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八)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
主任委员应该由从业五年以上,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行业影响力,热心于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律师担任。
副主任委员应该由从业五年以上,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理论、实务水平及一定行业影响力、组织能力的律师担任。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1至2名具有一定沟通能力和责任心的委员为该专业委员会的干事,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律协理事会任命。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并报理事会备案。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两年。
任期届满,由律协理事会考核后决定是否连任。

第十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聘任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审核批准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
(五)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六)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七)经会长授权代表律协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八)完成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必要时报律协分管会长批准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影响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律协秘书处提议、律协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公章由律协秘书处统一制作并保管,由主任委员批准使用。公章使用应在律协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可由律协秘书处、律师事务所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主任委员审核批准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
(三)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三)有权提名增补或提议罢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热心倡导、组织和帮助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向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任委员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三)连续三次请假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五)有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律协秘书处每年公布一次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的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律协财务部门代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六章  活  动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律师参加。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由秘书处统一协调、督促、执行。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委员应当履行签到手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主任委员履行请假手续。
专业委员会每次开展活动应当由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个工作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该小组的协调。
第二十七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经律协秘书处核准其活动可以按实际学习时间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南京市司法局或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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