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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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条件?
http://www.yfzs.gov.cn/ 2004-05-11 11:50:18
读者李先生:我在秦淮区一小区入住已有两年多,现在小区居民对房产开发商选聘的现任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满意,想更换新的物管,但因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无法更换。请问,法律上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有怎样的条件限制?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张劲松律师回答:《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均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小区已经达到上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时,业主就有权力在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辞聘、更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这样业主们就享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南京日报记者 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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