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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律协发〔2008〕22号
2008-08-24 08:30:28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自去年7月1日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移交律师协会以来,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审核,加强组织,有序地推进了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也反映不少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省律师协会对当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在认真听取各地律师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在省厅律管处的指导下,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解释,形成了《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的适用解释》,现印发各地执行。同时就进一步加强实习律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照条件,严把实习律师进门关
    申请律师实习是执业律师跨入律师队伍的第一道门槛,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是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流律师队伍的重要保障,对执业律师能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正确的执业观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属分会应当高度重视实习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加强对申请实习人员材料的审核,凡是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坚决不予办理,申请实习人员材料须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能发放实习证,严禁私自受理实习申请,严禁办理人情证、关系证。要加强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考核,对那些因品行问题被处分、开除和辞职人员要坚决挡在行业门槛之外,对提交的品行状况证明不实或不清楚人员要及时向有关单位调查和了解。
    二、加强管理,确保实习效果
    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属分会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行为,强化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准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三、及时整理,按时上报备案和公示材料
    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属分会颁发实习证后,应当于次月5日前将已颁证人员申请材料上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上报《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7日内,将考核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实习证号、实习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上报省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在“江苏律师网”上公示,并由各地律师协会填写和发放《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各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属分会留存,一份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一份发给实习律师)。
联 系 人:苍  芹
联系电话:025-86215353转8029
传    真:025-86224211
电子邮件:nj8029@163.com

附件:关于实习律师管理工作中有关具体规定的适用解释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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